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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鸽投资: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11-29  

						证券代码: 600069        简称: 银鸽投资         编号:临 2014—070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 本次会议没有议案被否决。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加

现场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下午14:30在河南省漯河市人民东路

与东环路交叉口公司科技研发大厦5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1
月28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53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52,992,917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0.6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49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2,833,781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34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贾粮钢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方
式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现任董事九名,出席会议董事九名;现任监事三名,出席会议监事三名;

董事会秘书谭洪涛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一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经合并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一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是
议案                               同意比             反对比             弃权比 否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             反对票数           弃权票数
序号                               例(%)            例(%)            例(%) 通
                                                                                 过
         关于向实际
         控制人河南
         能源化工集
  1                   43,519,076   98.16    649,931    1.47    163,650    0.37   是
         团有限公司
         申请委托贷
           款的议案

      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永城煤电控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

关联股东,合计持有本公司 208,660,260 股股份,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回

避了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房晓东、高纪彬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

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