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鸽投资: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11-29
银鸽投资 201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陆达法意字[2014]078 号
致: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受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房晓东、高纪彬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参
加公司 201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一、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办律师查验,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
十四次会议,形成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11 月 1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刊登第七届董事会第
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和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事项、联系方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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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公司已对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或其
代理人的身份及证件进行了查验、登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星期五)14:30 至 17:00 在漯河市人民东路与东环路交叉
口公司科技研发大厦五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是上午 9:
30-11:30、下午 13:00-15:00。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贾粮钢
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
的内容相一致。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办律师验证,截止 2014 年 11 月 28 日下午 2:30 会议召开之时,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250,159,1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3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投票的股东,均为截止 2014 年 11 月 2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
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1,498,876
股(扣除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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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和会议召集
人,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过经办律师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公告的1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过程中,关联
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永城煤电控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作了
回避。
现场表决过程中,经办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现场表决的1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以同意票41,498,8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实际控制人河南
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在15:00休市后,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情况
是:参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9人,代表股份2,833,7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4%。网络投票关于该项议案的投票结果如下:
以 同 意 票 2,020,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股 数 的
71.29%,反对票649,931股,弃权票163,650股,通过了《关于向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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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
会议主持人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将网络投票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综合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1项议案
如下:
1、以同意票43,519,0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98.16%,反对票649,931股,弃权票163,65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实际控制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1月28日(星期五)17:00时结束。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内容与公
告通知事项一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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