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船科技: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2022-08-31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
事方法和程序,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监事会切实
履行监督职权,有效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的规定,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含职工监事二名),设监事会主席一
名。
       第五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 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2
   (九)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 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五)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
公司股东和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
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可根据实际需要或经二名(或二名以上)监事要求召开临
时会议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
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
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3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二)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或无故
不履行职责时,可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
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四章 会议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
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
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4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
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监事
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
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
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八条 监事与监事会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在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该项
决议由没有利害关系的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如因回避导致无法作出决议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
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监事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二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
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5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
容。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代为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按有关规定
应当公告的必须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公告在披露前必须在第一时间送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进
行备案和审查;公告内容在正式披露前,监事会全体成员及其它知情人对递交监
事会会议的资料和监事会讨论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确保该内容的知悉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
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