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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船科技: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2022-08-31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工作联系部门,负责协调、组织等
工作,公司其他部门根据职能提供业务支撑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