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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宋都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12-08-30  

						证券代码:600077            证券简称:宋都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2-036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
8月24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于2012年8月30日以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应当参加表决的董事7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名。会议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2-2014年)

       股东回报规划》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2-2014年) 股东回报规

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公告。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 审议通过了《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分红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公告。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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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见附件一,此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本次会议中有关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公司拟定于2012年9月

20日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会

议的形式召开,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

公告(临2012-037号)。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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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
监发【2012】37 号)、浙江证监局《关于转发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2】138 号),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分红行为,
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使投资者能够分享公司成长和发
展的成果,现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
配,应遵守下列规定:                     配政策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
和稳定性,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
回报。在年度决算完成后,若当年盈利, 其他方式分配;
且现金流充裕的情况下,公司应尽量采           (二)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分配的利润 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公
不应当少于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 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
十,其中派发的现金红利不少于可供分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未做           (三)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 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当年财务报告出具
告中披露原因。                           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并保证公司
                                         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
                                         以实施现金分红。
                                             (四)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五)公司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
                                         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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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于该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 3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
    据相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
    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
    公司可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
        (七)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
    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分配预案,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
    配预案时,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
    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
    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
    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九)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
    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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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十)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
    分红,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
    现金分红的原因,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意
    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还应提供网
    络投票等方式以便于股东参与表决。
        (十一)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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