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都股份:现金分红管理制度(2012年8月)2012-08-30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
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关于转发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证监上市字【2012】138号)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司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进行中期利
润分配。
第四条 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
展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同时,公司可
根据需要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
(3)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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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二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七条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分配预案,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九条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
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十条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
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独立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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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等,对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十四条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
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
第十五条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
划和利润分配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相关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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