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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宋都股份:公告2013-07-12  

						证券代码:600077            证券简称:宋都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3 -044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8 年 5 月,辽宁国能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

为: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集团”、“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编号:皖证监立

通字[2008]1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安徽监管局对国能集团涉嫌违反证券法规的事项进行立案调查。

(详见 2008 年 5 月 31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 2008-024

号《辽宁国能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公告》)。

       近日,中国证监会下达了【2013】3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潘广

超、周立明、潘孝莲、张凯)》以及【2013】10 号《行政处罚决定

书(潘广超、周立明、潘孝莲等 7 名责任人)》,现公告如下:

       中国证监会【2013】3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潘广超、周立明、

潘孝莲、张凯)》决定:

    一、认定潘广超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10

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

    二、认定周立明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8

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
   三、认定潘孝莲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8

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

   四、认定张凯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 年

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中国证监会【2013】1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潘广超、周立明、

潘孝莲等 7 名责任人)》决定:

       一、对潘广超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周立明、潘孝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三、对刘树元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四、对张凯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五、对孙文合、冯巧根给予警告。

       至此,中国证监会对国能集团涉嫌违反证券法规一案的调查、审

理已终结。

       特此公告。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