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都股份:公告2013-07-12
证券代码:600077 证券简称:宋都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3 -044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8 年 5 月,辽宁国能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
为: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集团”、“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编号:皖证监立
通字[2008]1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安徽监管局对国能集团涉嫌违反证券法规的事项进行立案调查。
(详见 2008 年 5 月 31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 2008-024
号《辽宁国能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公告》)。
近日,中国证监会下达了【2013】3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潘广
超、周立明、潘孝莲、张凯)》以及【2013】10 号《行政处罚决定
书(潘广超、周立明、潘孝莲等 7 名责任人)》,现公告如下:
中国证监会【2013】3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潘广超、周立明、
潘孝莲、张凯)》决定:
一、认定潘广超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10
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
二、认定周立明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8
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
三、认定潘孝莲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8
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
四、认定张凯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 年
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中国证监会【2013】1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潘广超、周立明、
潘孝莲等 7 名责任人)》决定:
一、对潘广超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周立明、潘孝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三、对刘树元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四、对张凯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五、对孙文合、冯巧根给予警告。
至此,中国证监会对国能集团涉嫌违反证券法规一案的调查、审
理已终结。
特此公告。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