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特变电工:关于控股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1-21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特变电工      证券代码:600089       公告编号:临 2021-007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公司新能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项目工程款130,488,063.6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诉
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共暂计人民币132,889,082.37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已一审判决,淮安中院支持
新能源公司主要部分诉讼请求。盱眙高传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130,488,063.62元及逾期违约金。同时,新能源公司将在判决生效后获得被告盱
眙高传公司风力发电项目电费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相关担保
人的连带责任担保。截至目前,盱眙高传公司尚欠付新能源公司债权转让款及工
程款共计7.30亿元。上述欠款将由盱眙高传公司通过运营风电站获得电费收入、
处置风电站资产获得收入、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等方式偿还。经测算,该电站运
营期发电收入可以偿还新能源公司欠款,但时间较长。目前该判决为一审判决且
尚未生效,同时全部债权回收时间较长,新能源公司能否全部收回相关债权及逾
期违约金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诉求
    2020 年 6 月,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
以盱眙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盱眙高传公司)欠付盱眙高传观音寺三
河农场官滩风电场 100MW 整装风电工程(以下简称盱眙高传风电项目)工程款约
1.30 亿元、其应赔偿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租赁公司)对新能
源公司诉讼可能造成的损失为由,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淮安
中院)提起诉讼,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诉求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特变


                                   1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0-038 号)。
    2020 年 12 月,新能源公司与华夏租赁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和解
协议》,就新能源公司与华夏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事项达成和解,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公司诉讼和解的公告》(临
2020-072 号)。因新能源公司与华夏租赁公司达成和解,华夏租赁公司撤回对新
能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新能源公司向淮安中院递交了《撤回部分诉讼
请求申请书》,撤回原诉讼中“请求盱眙高传公司赔偿因其违约给新能源公司造
成的损失,暂定金额为 600,000,000 元(具体以法院判决的结果为准)”的诉讼
请 求 , 其 他 诉 讼 请 求 不 变 。 本 诉 讼 涉 案 金 额 由 732,889,082.37 元 变 更 为
132,889,082.37 元。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新能源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
苏 08 民初 1 号),淮安中院支持新能源公司主要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新能源公司与被告盱眙高传公司之间的总承包合同;
    2、被告盱眙高传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能源公
司支付工程款 130,488,063.62 元及逾期违约金(以 14,775,5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四倍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 115,712,563.62 元为基数,自本
案立案之日即 2020 年 6 月 4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3、被告江苏高传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高传公司)对本判决第二
项中盱眙高传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南京高传机电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高传公司)、廖
恩荣、泗洪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泗洪高传公司)、泗阳县高传风力发电有
限公司(泗阳高传公司)、宝应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宝应高传公司)对盱
眙高传公司欠付新能源公司的工程款 130,488,063.62 元及逾期违约金(以
130,488,063.62 元为基数、自本案立案之日即 2020 年 6 月 4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

                                          2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5、原告新能源公司在工程价款 130,488,063.62 元范围内就涉案工程折价
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6、原告新能源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被告盱眙高传公司
享有的涉案电站电费优先受偿;
    7、驳回原告新能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706,245.41 元,由被告盱眙高传公司、江苏高传公司共同负
担 706,023 元(被告南京高传公司、泗洪高传公司、泗阳高传公司、宝应高传公
司、廖恩荣在其中 694,240.32 元范围内共同负担),由原告新能源公司承担
3,000,222.41 元(其中,原告新能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
数额 6 亿元,该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新能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盱眙高传公司、南京高传公司、泗洪高传公司、泗阳高传公司、宝应
高传公司、廖恩荣、江苏高传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
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已一审判决,淮安中院支持新能源公司主要部分诉讼请求。盱眙高传公
司应在判决生效后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130,488,063.62 元及逾期违约金。同时,
新能源公司将在判决生效后获得被告盱眙高传公司风力发电项目电费优先受偿
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相关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担保。
    2020 年 12 月新能源公司与华夏租赁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和解协
议》,新能源公司与华夏租赁公司达成和解,新能源公司受让融资租赁本金及已
到期未付租赁利息合计 6 亿元。综上,截至目前,盱眙高传公司尚欠付新能源公
司债权转让款及工程款共计 7.30 亿元。上述欠款将由盱眙高传公司通过运营风
电站获得电费收入、处置风电站资产获得收入、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等方式偿还。
    目前盱眙高传风电项目 80MW 风机已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并网,项目已经淮
安市行政审批局批复装机由 100MW 调整至 80MW,土地调规手续已上报江苏省自
然资源厅正待审批,审批后报国家自然资源部备案。盱眙高传 80MW 风电项目运
营期 20 年,按照 0.61 元/kWh 电价测算,该电站运营期发电收入可以偿还新能

                                    3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源公司欠款,但时间较长。目前该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同时全部债权回
收时间较长,新能源公司能否全部收回相关债权及逾期违约金存在不确定性,对
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21 日




       备查文件
    1、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 08 民初 1 号)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