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包头明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 质和专业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永拓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周序中 付 伟 郭 庆 二 0 二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