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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明科: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回复》2022-01-15  

                                        *ST 明科问询函回复


                                   永证专字(2021)第 310004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2 月 9 日收到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发至我所《关

于*ST 明科签订股权托管协议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

2967 号),问询函中要求会计师对第 2 条、第 3 条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财务

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的规定,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

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应当扣除。

请公司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将顺欣洗煤纳入 2021 年合并范围内。

如纳入合并,请公司说明受托管理顺欣洗煤股权付出对价是否显失公

允,产生的营业收入是否符合营业收入扣除相关标准。请公司充分提

示相关营业收入可能应予扣除并终止上市的风险。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将顺欣洗煤纳入 2021 年合并范围内

    根据翟洪波、晋中鸿鼎昌合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鼎
                               1
昌合”)及和顺县顺欣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欣洗煤”或

“标的公司”)在 2021 年 12 月共同签订的《关于和顺县顺欣洗煤有

限责任公司之股权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约定,翟洪

波(协议之甲方)委托鸿鼎昌合(协议之乙方)托管顺欣洗煤(协议

之丙方),并同意托管期间授权委托乙方代为行使其作为股东在丙方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有关权利(除本协议限定不予委托权利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规定:“合并

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

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

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鸿鼎昌合受托管理顺欣洗煤满足关于控制定义,拥有对顺欣洗煤

的控制权,自托管之日起,鸿鼎昌合将顺欣洗煤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

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理由如下:

    (一)鸿鼎昌合拥有对顺欣洗煤的权力

    1、合并准则明确了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的情形

    (1)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表明投资方对被投

资方拥有权力,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

    (2)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有证据表明

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

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3)某些情况下,投资方可能难以判断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

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如满足合并准则第十六条的要求,可以


                              2
判定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2、从表决权方面看,鸿鼎昌合拥有顺欣洗煤 100%的表决权,因

而拥有对顺欣洗煤的权力。

   托管协议约定:

   “2.1 托管内容

   本协议项下的托管内容,具体包括与标的股权相关的全部股东职

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9)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但不包括与标的股权相关的如下股东职权:

   (1)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2 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的委托管理,即乙方对标的股权享有排

他性的所有权等其他股东权利。


                               3
    2.3 本协议项下的托管期限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无权处

分标的股权,也无权在标的股权上设定任何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将标的股权对外出售、转让、置换、出质、转让给第三方等。

    2.4 本协议项下的托管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

标的股权转委托给第三方处理。

    3.1 本协议项下的股权托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3.2 托管期限届满前,除非经甲乙双方合议终止本协议,则本协

议自动延长。

    6.1 同意托管期间授权委托乙方根据其托管经营事项需要,代为

行使其作为股东在丙方章程中规定的有关权利(除本协议限定不予委

托权利外)。

    6.2 同意在托管期内或期满时,若丙方整体经营状况良好,并且

可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规范运营不存在重大缺陷的条件情形下,

根据乙方要求,按公允价格向乙方转让持有的丙方股权,并配合办理

相关手续,具体另行签订协议。

    6.3 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在标的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时出具相关的书面文件,证明乙方为标的股权的权利人。

    甲方确认,在甲方按照本协议第 6.2 条的约定将持有的标的公司

股权转让给乙方之前,明确不可撤销的放弃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权利,

不以任何方式干涉、阻挠或影响乙方行使托管的股东权利,但甲方可

对乙方履行股东权利行使监督、质询权。


                               4
    6.4 在托管期内,乙方有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丙

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并行使一切生产经营管理职权。

    6.5 根据甲方授权范围行使丙方章程中规定的甲方所对应享有的

丙方股东权利。

    6.6 托管经营期间,为保障丙方生产经营发展所需资金,乙方可

提供资金支持,利息将依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经双方协商确定。

    6.7 托管经营期内,乙方负责丙方生产设备的正常维护,维护费

用由丙方承担。若出现设备故障或毁损,由乙方负责进行修复或更新,

费用由丙方承担根据市场和生产情况,乙方可对丙方进行技术改造或

升级,投入由丙方负责。上述有关事项应向甲方及丙方报备。”

    因此,根据顺欣洗煤公司章程,通过受托经营,鸿鼎昌合拥有顺

欣洗煤 100%的表决权,因而拥有对顺欣洗煤的权力。

    3.托管协议的部分条款约定,并不影响乙方对丙方的控制权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第九条规定:“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

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

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1)托管协议第 6.1 条约定的“不予委托权利”,是指“2.1 但

不包括与标的股权相关的如下股东职权:(1)审议批准标的公司的利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这并非限制乙方对“进行利润分配和

弥补亏损”的表决权。其系因翟洪波作为出资人,虽放弃了对丙方的

表决权,但仍可享有收益及仍需弥补亏损。

    (2)托管协议中关于技术改造或升级事项需向甲方及丙方报备


                              5
的约定,系甲方作为丙方股东及丙方作为标的公司而享有对丙方生产

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的知情权,这并非限制乙方的决策权。

     (3)托管协议约定托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托管期限届满前,除非甲乙双方合议终止本协议,托管

期可自动延长。此外,托管协议还约定在托管期内或期满时,乙方可

以行使向甲方收购丙方的权利。另外,托管经营期间,为保障丙方生

产经营发展所需资金,乙方可提供资金支持,亦有利于乙方保持对丙

方的控制。

     4.从其他方面看,托管协议第 7.1 条约定:“本协议生效后,协

议各方推动并实现,标的公司成立董事会,并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甲方委派 1 名董事,乙方委派 2 名董事。丙方依据本协议并根据经营

需要设置财务、采购销售、生产质量、行政等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经

营管理机构。丙方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采购销售、

生产质量副总等乙方委派,并由丙方聘任。”因此,根据上述约定,

丙方相关职能部门之经营活动,均由乙方之托管经营团队主导。

     (二)鸿鼎昌合能够通过参与顺欣洗煤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

报

     1、鸿鼎昌合能够参与顺欣洗煤的经营活动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规定:“本准

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

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

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


                               6
融资活动等。”

    乙方因拥有对丙方 100%的表决权,能够参与丙方的相关活动。

因此,乙方能够控制并实际参与丙方的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投

融资等活动。

    2、鸿鼎昌合能够享有顺欣洗煤的可变回报

    会计准则指出,“投资方自被投资方取得的回报可能会随着被投

资方业绩而变动的,视为享有可变回报”,乙方对丙方享有的可变回

报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乙方按照所持丙方 100%的权益比例,享有相应的表决权等

丙方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乙方按照享有丙方 100%

的股东权利,根据丙方的实际经营情况分享和承担了丙方整体价值变

动的报酬和风险。

    (2)根据托管协议,可以享受总体可变的回报。

    托管协议约定:

    “4.1 固定托管费:自本协议签署后 3 日内,乙方收取 2021 年

12 月固定托管费人民币计 3 万元,由甲方支付给乙方。2022 年、2023

年乙方每年收取固定托管费人民币计 36 万元,由甲方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2 浮动托管费及其相关费用:各方同意有关浮动托管费(或受

托经营损失费)的计算比例和计算口径为:

    4.2.1 2021 年度托管费用以丙方 2021 年 12 月预计净利润(指

不包含资产处置损益的税后净利润)20 万元为计算基数,超过或不


                               7
足净利润 20 万元的部分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4.2.2 根据测算预计丙方 2022 年度净利润(指不包含资产处置

损益的税后净利润)为 180 万元-280 万元,丙方实现净利润超过上

限 280 万元的,超过部分作为浮动托管费,其中 60%部分归乙方享有,

40%部分归丙方享有:丙方实际净利润低于下限 180 万元的,不足部

分作为受托经营损失费,其中 60%部分归乙方承担,40%部分归丙方

承担;

    4.2.3 根据测算预计丙方 2023 年度净利润(指不包含资产处置

损益的税后净利润)为 200 万元-300 万元,丙方实现净利润超过上

限 300 万元的,超过部分作为浮动托管费,其中 60%部分归乙方享有,

40%部分归丙方享有:丙方实际净利润低于下限 200 万元的,不足部

分作为受托经营损失费,其中 60%部分归乙方承担,40%部分归丙方

承担;

    4.2.4 在丙方相应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本条约定,

甲方按期支付固定托管费;乙方按期从丙方提取浮动托管费:乙方按

期支付经营损失费。”

    因此,若顺欣洗煤整体业绩情况良好,鸿鼎昌合会因托管顺欣洗

煤,而分享部分该公司整体价值变动的报酬。反之,若顺欣洗煤整体

业绩情况不好,鸿鼎昌合亦会因托管顺欣洗煤,而承担部分该公司整

体价值变动的风险。

    由此可见,乙方享有对丙方的可变回报,分享和承担了丙方整体

价值变动的报酬和风险。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可变回报之上下限系出


                               8
于协议三方基于外部政策、市场环境条件以及对顺欣洗煤内部生产经

营资源等方面的综合预判和测算基础上,经商业谈判确定的结果。

    (三)鸿鼎昌合有能力运用对顺欣洗煤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合并准则第十八条指出:“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

应当确定其自身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在其

他方拥有决策权的情况下,还需要确定其他方是否以其代理人的身份

代为行使决策权。”

    鸿鼎昌合对顺欣洗煤的权力,来源于由翟洪波委托而取得的表决

权,可由乙方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力,不存在代理关系。因此,乙

方系以主要责任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从而有能力运用对顺欣洗煤的

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综上所述,在签订托管协议的基础上,鸿鼎昌合拥有对顺欣洗煤

的控制,将顺欣洗煤纳入合并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

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二、受托管理顺欣洗煤股权付出对价符合公允价值

    受托管理顺欣洗煤股权基于上市公司业务转型需要,并以利润共

享的方式支付对价,系协议三方基于外部政策、市场环境条件以及对

顺欣洗煤内部生产经营资源等方面的综合预判和测算基础上,经商业

谈判确定的结果,符合公允价值,理由如下:

    (一)外部政策

    上市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行业。2011 年,根据


                             9
包头市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主城区“三片两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方案的通知》、《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三片两线”环

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包府发(2012)68 号]文件要求,上

市公司原生产厂区所处区域已不允许进行工业生产,故自 2011 年起,

上市公司对相关资产进行处置,着手实施业务转型。现响应国务院《关

于印发 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 号]精神,

结合自身地处内蒙古中西部,毗邻山西和陕西,当地及毗邻省份煤炭

资源区位优势明显,以及投资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

为煤炭行业)的管理经验,制定出以煤炭洗、选加工业务为切入点,

通过发展能源类产业相关业务,实现上市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规划。

    (二)市场环境

    2021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

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

和强度“双控”转变。并再次提及煤炭作为基础能源的地位,强调传

统能源逐步退出要建立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替代基础上,要立足以煤

为主的基本国情,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

合。”因煤炭的能源消费包括原料用能和燃料用能,而原料用能包含

煤化工等以煤为原料的能源消费,新增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

控制,将进一步有利于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发展。且近 2 年来(2019

年 12 月-2021 年 12 月),各行业研报机构对煤炭行业评级之变动,

均未见“调低”。


                              10
         因托管协议所涉之标的公司地处山西,以煤炭洗、选加工业务为

主业。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选取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

码:601225;公司简称:陕西煤业;可比公司选取依据:拥有并披露

煤炭洗、选加工业务】。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2020 年度年报及 2021

年度之毛利率如下:
                                                                                   单位:%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洗块煤                            15.31                        23.42               20.62

洗粉煤                                 0.34                    18.20               30.14

洗末煤                            21.71                        14.50               16.16


         (三)对价安排

         1、托管协议约定:

         “4.1 固定托管费:自本协议签署后 3 日内,乙方收取 2021 年

12 月固定托管费人民币计 3 万元,由甲方支付给乙方。2022 年、2023

年乙方每年收取固定托管费人民币计 36 万元,由甲方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2 浮动托管费及其相关费用:各方同意有关浮动托管费(或受

托经营损失费)的计算比例和计算口径为:

         4.2.1 2021 年度托管费用以丙方 2021 年 12 月预计净利润(指

不包含资产处置损益的税后净利润)20 万元为计算基数,超过或不

足净利润 20 万元的部分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4.2.2 根据测算预计丙方 2022 年度净利润(指不包含资产处置

损益的税后净利润)为 180 万元-280 万元,丙方实现净利润超过上

限 280 方元的,超过部分作为浮动托管费,其中 60%部分归乙方享有,
                                              11
40%部分归丙方享有:丙方实际净利润低于下限 180 万元的,不足部

分作为受托经营损失费,其中 60%部分归乙方承担,40%部分归丙方

承担;

         4.2.3 根据测算预计丙方 2023 年度净利润(指不包含资产处置

损益的税后净利润)为 200 万元-300 万元,丙方实现净利润超过上

限 300 万元的,超过部分作为浮动托管费,其中 60%部分归乙方享有,

40%部分归丙方享有:丙方实际净利润低于下限 200 万元的,不足部

分作为受托经营损失费,其中 60%部分归乙方承担,40%部分归丙方

承担;

         4.2.4 在丙方相应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本条约定,

甲方按期支付固定托管费;乙方按期从丙方提取浮动托管费:乙方按

期支付经营损失费。”

         2、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3,184.70                2,424.99                  2,308.12

净资产                         1,701.80                1,761.22                  1,793.45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主业收入                         420.35                         -                         -

净利润                           -59.42                    -29.46                   -5.82


         3、托管协议约定之下限

         乙方结合外部政策、市场环境等条件,以及煤炭洗、选加工业务

具有可根据煤炭行业变化及时调整产能,且标的公司固定成本可控的

特点,综合判定标的公司预计净利润低于托管协议约定之下限的可能

                                          12
性不大,经商业谈判,方才确定的结果。其间之测算如下:

    假定系甲方租赁总资产与乙方,因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故总资产只能暂取最小值(为 2019 年度),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 1 年期(含)以下贷款年利率 4.35%,计算出甲方收益 100.40 万

元,其应由乙方承担。根据托管协议约定,丙方实际净利润低于下限

的,不足部分作为受托经营损失费,其中 60%部分归乙方承担。在此

情形下,托管协议约定之下限为:167.33 万元=100.40 万元÷60%。

后因,乙方每年收取甲方固定托管费 36 万元,故托管协议约定之下

限为:203 万元=167.33 万元+36 万元。

    4、托管协议约定之上限

    标的公司拥有 16 ㎡全套洗煤生产线和全部选煤生产设备,日洗

煤 4000 吨、选煤 2000 吨,洗煤厂采用跳汰洗选生产工艺,批复产能

为 180 万吨/年,设计产能处理原煤 150 万吨/年。股权托管期限自本

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日止。

    经公司调研山西周边地区洗煤企业,与顺心洗煤产能、规模相近

的企业年租金约为 300 万元左右。参照山西周边地区洗煤企业租赁情

况,经各方充分协商给定托管协议约定之上限。

    三、产生的营业收入属于营业收入扣除相关标准范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财务类

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收入扣除项包括与主营业务无关的

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由于公司经营该项业务仍处于业务转型的探索阶段,且公司尚在


                               13
推进与顺欣洗煤业务对接等相关工作,目前未形成稳定的业务模式,

故属于营业收入扣除相关标准范围。


    3.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

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

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

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

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请公司补充披露,结合公司自身主营业

务,本次受托公司经营业务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直接相关,同时考虑

到本次托管协议仅签署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次交易是否具有偶

发性,受托公司产生的净利润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请会计师发表意

见。

    【回复】

    一、本次受托公司经营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

    上市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行业,经营范围:销售

烧碱,聚氯乙烯树脂,盐酸,苯酚,电石,工业盐、金属材料、塑料制品、

塑料原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钢材、木材、建筑材料及制品、焦炭、

重油、蜡油、燃料油销售(危险化学品除外);化工包装,室内装饰、

装潢(凭资质经营);化工产品的研制、开发(需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

除外);化工机械加工;出口本企业自产的机电产品、轻工纺织;网

络工程及远程教育服务;环保设备生产及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

设备的生产、销售;销售电子原件、通讯器材(除专营)、办公设备;

咨询服务,仓储(需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除外),租赁;货物运输代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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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煤炭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虽然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煤炭销售”,但是公司经营该项业

务仍处于业务转型的探索阶段,未形成稳定的业务模式。

    二、本次交易具有偶发性

    公司经营该项业务仍处于业务转型的探索阶段,未形成稳定的业

务模式,无法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入。

    三、受托公司产生的净利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

常性损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之“1-26 非经

常性损益的认定”。

    如《问询函》问题三回复之“一”及“二”答复所述,本次受托

公司经营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公司经营该项业务仍处于

业务转型的探索阶段,未形成稳定的业务模式,无法产生持续稳定的

现金流入,无法体现公司正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故受托公司产

生的净利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会计师:陈晓鸿



           中国北京                 注册会计师:赵 睿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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