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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禾嘉股份: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14-12-13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2008]27

号)的有关要求,公司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董秘办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

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

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

时,董秘办可以对各部室、子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

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三条 董秘办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第四条 各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

要排查事项如下:

    1、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票债券投资等)及公司

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提供或接受劳务;

    (13)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4)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5)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

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行为,如有发生,应立即整

改,并履行报告义务。

    (16)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17)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

委托贷款;

    (18)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19)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

    (20)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2、常规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票债券投资等)及公司

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3、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1)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订立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

       (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

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4)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
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5)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产后,

使生产经营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6)公司净利润或主要经营产品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7)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4、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总经理和其它高管人员

履行职责所涉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5、突发事件

    (1)发生诉讼和仲裁;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3)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

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4)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5)公司的控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质押、

冻结、拍卖等事件;

    (6)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

    6、重大风险事项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

处罚;

       (12)公司负责人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

查;

       (13)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五条 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财务(证券)部应密切关注公司控

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报告。

       第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

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财务(证券)部通知董事

会。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的,应

及时向财务(证券)部报告,由财务(证券)部向董事会汇报:
    1.关联交易类事项:

    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

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达到30万元以上;

    (2)与关联法人发生经营性交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各子分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

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达到30万元以上;

    (2)与关联法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占子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关联交易。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

算,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2.对常规交易类事项:

    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1)-(5)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

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各子分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1)-(5)之一条件的,即

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子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子分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子分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子分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

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子分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3、对其他事项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

变化,应履行报告义务;各子分公司发生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变化,应履行报告义务。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

司网站、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并同时抄报公司财务(证券)部,

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及相关知情人员如未能遵守本制度,给

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要求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