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嘉股份: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14-12-13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2008]27
号)的有关要求,公司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董秘办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
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
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
时,董秘办可以对各部室、子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
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三条 董秘办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第四条 各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
要排查事项如下:
1、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票债券投资等)及公司
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提供或接受劳务;
(13)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4)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5)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
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行为,如有发生,应立即整
改,并履行报告义务。
(16)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17)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
委托贷款;
(18)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19)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
(20)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2、常规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票债券投资等)及公司
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3、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1)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订立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
(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
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4)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
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5)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产后,
使生产经营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6)公司净利润或主要经营产品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7)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4、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总经理和其它高管人员
履行职责所涉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5、突发事件
(1)发生诉讼和仲裁;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3)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
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4)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5)公司的控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质押、
冻结、拍卖等事件;
(6)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
6、重大风险事项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
处罚;
(12)公司负责人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
查;
(13)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五条 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财务(证券)部应密切关注公司控
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报告。
第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
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财务(证券)部通知董事
会。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的,应
及时向财务(证券)部报告,由财务(证券)部向董事会汇报:
1.关联交易类事项:
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
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达到30万元以上;
(2)与关联法人发生经营性交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各子分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
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达到30万元以上;
(2)与关联法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占子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关联交易。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
算,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2.对常规交易类事项:
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1)-(5)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
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各子分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1)-(5)之一条件的,即
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子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子分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子分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子分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
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子分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3、对其他事项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
变化,应履行报告义务;各子分公司发生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变化,应履行报告义务。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
司网站、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并同时抄报公司财务(证券)部,
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及相关知情人员如未能遵守本制度,给
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要求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