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嘉股份: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6-24
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全律证意字(2015)0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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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
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贵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及贵公司的委托,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
使用。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本律师对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15 年 3 月 2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上的《四
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和 2015 年 6 月 3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上的《四川禾嘉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贵公司董事会已作出决议,拟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上述通知及公告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内容、出席对
象等事项外,还包括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
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规则》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
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
登了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下午 13 时
30 分,在四川省成都市九兴大道 3 号禾嘉公司 3 楼会议室
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本总额为 322,447,500 股,出
席本次会议股东、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4
名,所持股份数共计 98,008,7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3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 2 名,所持股份数计 76,137,100 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23.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2 名,所持股
份数计 21,871,63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78%);经验证,
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
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上述人员具
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具体为: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 98,006,931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0 股;弃权 1,80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赞成 98,006,931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0 股;弃权 1,80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
赞成 98,006,931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0 股;弃权 1,80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及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赞成 98,006,931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0 股;弃权 1,80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赞成 98,006,931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0 股;弃权 180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6、审议通过了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 98,006,931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0 股;弃权 180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 98,006,931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0 股;弃权 1,80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以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贵公司未对会议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签署,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
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力华
律师 朱文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