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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禾嘉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6-07-08  

						 证券简称:禾嘉股份           证券代码:600093         公告编号:2016-019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以2015年12月31日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
 1,122,447,5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0.40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4元。自然人股东
 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
 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费;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
 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税负为10%,扣税后每股现金
 红利0.036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4日(星期四)

     ●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15日(星期五)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5日(星期五)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19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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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以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122,447,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现金红利0.40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元(含税)。合计向全
体股东分红44,897,900.00元(含税)。



    三、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4日(星期四)

    (二)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15日(星期五)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5日(星期五)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2016年7月14日(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本次现金红利的派发,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本公司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
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代扣代缴税收的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2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5﹞101号),其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次分红派息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元。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及证
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A股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
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中登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
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
0.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有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元(含税)。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兴大道3号

    联系电话:028-85155498

    传真:028-85178855

                                   3
邮政编码:610041



七、备查文件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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