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资产出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公司资产出售的事项,在对公司相关情况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关于资产出售的议案经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与会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其审议和表决 程序合规合法。 二、本次交易目的是为了优化公司资产结构,集中资源发展公司 的供应链服务等核心业务,实现转型,提高公司的整体实力和盈利能 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 价,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李 洋 胡 钢 林 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