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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名城:共赢发展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草案)摘要2020-01-22  

						大名城共赢发展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草案)摘要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共赢发展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

        (草案)摘要




           2020 年 1 月
        大名城共赢发展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草案)摘要

                        风险提示


    一、《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共赢发展员工持股计划第一

期(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存在不确定性。



    二、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共赢发展员工持股计划(以下

简称“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较长,存续期间受宏

观环境、房地产调控、监管政策变化、二级市场波动、公司经营业绩、

员工参与情况等因素影响,能否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三、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获取标的股票(即大名城 A 股股票),存在受市场波动等因素

影响,在规定期限内可能存在无法完成股票买入导致员工持股计划无

法实施的风险。



    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

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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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一、 员工持股计划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



    二、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良好预期,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遵循员工自主决定,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

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范围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包含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总人数预计不超过 500 人。



    四、 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规模及来源

    按照《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总额约 3 亿

元,最终员工持股计划规模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公司员工参与员工

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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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五、员工持股计划规模

    按照《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

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单个参与人所获股份权益对应

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

股票总数不包括参与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

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六、公司控股股东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本金及收益保障

    公司控股股东名城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的员工提供本金及收益保障,将以现金方式保证员工参与持股计划所

投入的出资的年化收益率不低于 12%(除员工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内从公司离职或者发生第八章第七条约定任一情形外)。具体以名城

企业集团出具或者签署的书面文件为准。



    七、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员工持股计划构成关

联关系,但上述持有人承诺不担任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

且目前没有且将来不会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其他参与

对象之间存在或达成一致行动安排或任何一致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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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名城共赢发展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草案)摘要

    八、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将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独立性。员工持股

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九、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锁定期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员工持股计划最后一笔标的股

票登记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



    十、股东大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持股计划通过二级

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十一、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

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二、 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要求。



    十三、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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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 7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7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10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11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 ........................................................................ 11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13

第七章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方式 ................................................. 20

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 21

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和终止的情形及决策程序………………………………………23

第十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订、审批与实施 ................................................................... 24

第十一章 其他重要事项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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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大名城、公司、 指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上市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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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计划(草    指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共赢发展员工持股计划第一
案)》               期(草案)》
员工持股计划、    指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共赢发展员工持股计划第一
本期计划             期》
标的股票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所交易的大名城 A 股股票
控股股东 名城     指 大名城控股股东 名城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集团
持有人、参与对    指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象、参与人
持有人会议        指 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
管理委员会        指 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机构
高级管理人员      指 大名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劳动合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员工持股计划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信息披露指引》
《公司章程》   指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公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第一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

         一、 按照《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条件

   的员工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单个参与

   人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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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名城共赢发展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草案)摘要

员工持股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购

买。以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规模上限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测算,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能购买的标的股票数量上限约为 4950.65 万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参与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

激励获得的股份。



    二、 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总额约 3 亿元,最终员工持股计划规模

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公司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

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存在向员

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 参与人与资产管理机构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

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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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一、员工持股计划全部参与对象为公司员工,总计参与人数不超
过 500 人,其中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9 人。

    员工实际参与人数以最终计划成立后的参与人数为准。公司董事
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参与后续各持股计划的员工名
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员工出资比例如下:
                                            占持股计划的   占公司总股本
持有人       姓名              职务
                                             份额(%)      比例(%)
             冷文斌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董事、副总经理
             郑国强
                           兼财务总监

董事,监      梁婧            监事

事、高级      江山          职工监事
管理人       蒋冬森        执行总经理           30%            0.6%

  员         鲍金林         副总经理

             林振文         副总经理
             陈峰           副总经理
             张燕琦        董事会秘书
       其他员工(合计不超过 491 人)            70%            1.4%
           总计(不超过 500 人)                100%        不超过 2%

    本计划的持有人冷文斌、郑国强、梁婧、江山、蒋冬森、鲍金林、
林振文、陈峰、张燕琦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
本计划构成关联关系,但上述持有人承诺不担任本计划管理委员会任
何职务, 且目前没有且将来不会与本计划及/或本计划其他参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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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存在或达成一致行动安排或任何一致行动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

予以说明。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持股计

划出具意见。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

方式购买标的股票,预计资金总规模约 3 亿元,最终员工持股计划规

模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全部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

自筹资金及其他通过合法合规方式获得的资金等。公司不存在向员工

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除公司控股股东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提供本金及收益保

障外,不存在其他第三方为员工参加股持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

等安排。

    按资金总规模测算,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的资金总额为约 3 亿元,

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 元,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份数为

约 3 亿份。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

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为大名城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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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名城共赢发展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草案)摘要

至员工持股计划成立日之前。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

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可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获取标的股票。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

    一、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算。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自行终止。持股计划

也可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或展期。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员工

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特殊情况,导致员工

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

意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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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 6 个月披露提示

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比例。

    (五)公司应当最迟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

处置安排。若员工持股计划拟展期,应对照《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

指引》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并按员工持股计划

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 标的股票最低持股期限(锁定期)

    (一)根据《指导意见》对员工持股计划最低持股期限的规定,

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的

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买入过户至员工持

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二)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该等股

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三)在锁定期满后,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

何时卖出股票。

    (四)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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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一)员工持股计划采用自行管理模式。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

理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由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

权利。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

相关事宜。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

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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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担任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将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独立性。

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员工持股计划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参与对象的交易相关议案时,需要回避表决。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

持有人组成。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其

他持有人代为出席并表决。

    (一)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管理委员会制订或修订的《管理办法》;

    3、决定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事宜;

    4、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

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请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融资及其他相关

事宜;

    5、授权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6、在员工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届满后,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

控制权变更等情形时,决定缩短、延长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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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名城共赢发展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草案)摘要

期或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

    7、授权管理委员会在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时对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进行清算;

    8、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授权管理委员会在本期计划

清算分配完毕前具体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股东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出席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案、表决,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

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股东权利);

    9、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含)

份额的持有人推举一名代表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由持有人会议选举

产生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并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

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

接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持有人,如遇紧急

情况可以临时通过口头或其他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

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3、会议的召开方式;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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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三)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

进行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2、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份

额具有一票表决 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

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

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 50%(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

表决通过,除持有人会议另有规定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

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

员会提交。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含)份额的持有人

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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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8、由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数量众多,为充分体现便利以及

效率,持有人会议也可以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以通讯、书面

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

情权和表决权。

     9、持有人会议的议事规则可以在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中

进一步明确或者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

计划的日常管理机构。

    (一)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

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

存续期。

    (二)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

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

股计划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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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名城共赢发展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草案)摘要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三)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提请持有人会议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事宜;

    4、提请持有人会议审议缩短、延长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

定期或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

    5、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6、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禁的全部事宜;

    8、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届

满后售出公司股票进行变现,将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资产投资于固定

收益类证券、理财产品及货币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

    9、在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时对计划资产进行清算或其他具体处置

办法;

    10、制订、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

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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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名城共赢发展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草案)摘要

    11、在员工持股计划清算分配完毕前具体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股份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案、表决

等股东权利);

    12、制订、修订《管理办法》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13、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其他权利。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以上义务和职责的,持有人会议有权罢免其

委员职务,造成员工持股计划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

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如遇紧急情况可以临时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

开管理委员会会议。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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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

票表决。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决议,并由管理

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七章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方式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

时,由员工持股计划 的管理委员会与资产管理机构商议是否参与融

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

与融资及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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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享有的公司股票所

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

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派

    (一)在存续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

分配。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规定

的情况外,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或用于抵押、

质押、担保、偿还债务等。

   (二)在存续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时,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日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三)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

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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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资产管理机构根据具体市场行

情择机出售标的股票。管理委员会将员工持股计划的净收益按参与人

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存续期满后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处置方式

  (一)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即终止。在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 6

个月,管理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决定员工持股计划到期后的清算分配方

式。

  (二)存续期满后,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处置方式如下: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存续期届满或终

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依照《 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权益分配;

    2、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购买标的股票后的分红收益归员工持

股计划所有,管理委员会按参与人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3、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具体处置办法由

管理委员会确定。



    五、公司控股股东名城企业集团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离

职或发生本章第六条情形之一的员工除外)提供本金及收益保障,将

以现金方式保证员工自筹资金的年化收益率不低于 12%。具体以名城

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或者签署的书面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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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名城共赢发展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草案)摘要

    名城企业管理集团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未发现不能为

员工持股计划提供本金及收益保障的情形。



    六、员工出现不适合继续参加持股计划情形时,其所持股份权益

的处置办法:

    (一)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

划份额不得退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二)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受

影响。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

计划份额不作变更。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

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



    七、在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或经管理委员会认定的情形,管理委

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

持股计划权益按照其认购成本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

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且不再向其分配任何超额收益:

    (一)持有人辞职或被辞退的;

    (二)没有经过辞职审批程序擅自离职的;

    (三)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

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

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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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名城共赢发展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草案)摘要

    (五)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合

同的;

    (六)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

同的。



    八、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若发生其他未明确但涉及员工持股

计划权益处置的相关事宜,由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和终止的情形及决策程序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持有人会

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并最低

持股期限 12 个月届满后,经持有人会议通过,可提前终止。




     第十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订、审批与实施

    一、公司负责拟定《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并通过职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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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名城共赢发展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草案)摘要

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和监事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员工持股计划推出前

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

与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及监事

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行指导。



    六、公司就审议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

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持股计划(草案)》及摘

要。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股东大会就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表决时,存在下列情形的股东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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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名城共赢发展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草案)摘要

一致行动人应当回避:自身或关联方拟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

机构、认购计划份额、提供或垫付资金、提供股票、分享收益,以及

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八、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完成标的

股票的购买,并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

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



    九、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后,应召开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

员会委员,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第十一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员工持股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

性规章制度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

续在公司内任职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

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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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名城共赢发展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草案)摘要

   三、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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