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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天化: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20-08-0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201946 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依法对你公司提交的《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你公司
就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请在 30 天内向我会行政许
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签章专用


                                     2020 年 8 月 3 日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依法对你公司推荐的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申请人”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形成
如下反馈意见。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
定》的规定,请你公司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督促申请人以临时公
告的形式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公告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回复报送我会。
请在 30 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及电子文档。如在 30 日内不能提供
书面回复,请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未能
按期提交反馈意见,我会将终止审查。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
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姓名及电话附后)。
    1、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 20.85 亿元,用于 6
万吨/年聚甲醛项目、云天化物流运营升级改造项目、10 万吨/年设施
农业用水溶性磷酸一铵技改工程、氟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和偿
还银行贷款。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的运营模式及
盈利模式。(2)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
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
用募集资金投入。(3)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
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4)
本次募投项目与申请人现有业务的联系与区别,结合市场空间、市场
竞争、现有产能利用率等情况说明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新增产能
消化措施,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是否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是否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5)募投项目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
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人报告期账面货币资金余额较大,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92.08%、90.77%和 89.13%,有息负债主要为短期借款,长期借
款较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账面货币资金的具体用途及存放
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结合银行函证、资金流水等核查程序
说明账面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存在。(2)结合申请人对关联方云南云
天化集团财务公司同时存在大额存款和大额融资等情况,账面货币
资金是否存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等情形。
(3)最近三年一期财务费用构成中利息支出、利息收入等明细情况
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是否匹配,利息费用与有息负债是否匹配。
(4)在货币资金余额大的情况下,存在大量有息负债的原因、合理
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
用情形。(5)结合申请人重资产型公司的背景,说明长期借款与短
期借款资金错配的原因及合理性。(6)结合到期债务的时间、金额
和还款资金来源,说明是否能够清偿到期债务,是否具有重大偿债
风险。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余额较大,2019 年对
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进行了变更。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
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信用政策等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和应收
票据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一致。
(2)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
说明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应收票据会
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对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是否构成会
计差错更正,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人报告期内营业利润率水平低,最近三年及一期扣非后
净利润均为负。报告期内未分配利润为大额负数,未进行现金分红。
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与净利润不匹配。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申
请人报告期内营业利润水平水平低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
可比公司一致。(2)结合最近三年及一期扣非后净利润均为负及未
分配利润为大额负数的情况,说明申请人是否存在持续盈利能力,
预期能否弥补前期大额亏损,相关改善盈利能力的措施,《云南云天
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 年)》是否具有可
行性。(3)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与净利润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
是否将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项目列示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项
目。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人报告期内商贸物流业务收入占比高,毛利占比较低。
申请人报告期内供应商和客户存在重叠,且主要客户变动较大。请申
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商贸物流业务毛利率大幅波动的原
因及合理性。(2)结合商贸物流合同的存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报酬转移的合同约定,说明商贸物流业务收入确认时点、以总额法为
主、净额法为辅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3)
结合供应商与客户重叠的具体情况,说明客户与供应商重合的原因
及合理性,相关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符合总额法确认条件,
新收入准则实施是否对相关会计核算产生影响。(4)贸易客户及自
制产品的主要客户报告期内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人报告期内聚甲醛、饲料级磷酸钙盐、黄磷产品毛利率波
动较大。2020 年 1-3 月经营业绩大幅下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1)定量分析聚甲醛、饲料级磷酸钙盐、黄磷等产品报告期内毛利
率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异常。
(2)结合中美贸易摩擦、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
及申请人上半年经营业绩实现情况,预计 2020 年经营业绩是否存
在下降风险,相关改善措施,是否对公司经营及本次募投项目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请人报告期末应付票据余额较大,且显著多于应收票据余
额,2019 年将融资类应付票据重分类至短期借款。请申请人补充说
明:(1)应付票据余额较大,且显著多于应收票据余额的原因及
合理性,结合应付票据对手方性质、交易金额等具体情况说明是否存
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的情形。(2)结合融资类应付票据
的具体情况,说明 2019 年将融资类应付票据重分类至短期借款的
原因及合理性,没有追溯调整前期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申请人报告期末预付账款余额较大。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1)结合预付账款商业背景、用途和性质等情况,说明报告期末预
付款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2)预付款交易对方是否为关联方
对关联方的信用政策及付款条件是否优于独立第三方,部分预付账
款长期挂账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申请人报告期末存货余额较大。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结
合业务模式、期末在手订单情况、交货期要求等说明存货余额较大的
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2)结合存货盘点和
监盘等核查程序,说明申请人大额存货是否真实存在。(3)结合存
货具体构成、库龄结构、存货状态说明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请申请人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
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
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
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并披露本次募
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结合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
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
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披
露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
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请申请人结合报告期内未决诉讼仲裁及其他或有事项说明
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谨慎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请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罚款金额 1
万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采取了哪些整改措施以及相关措施的有效
性,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报告期内,申请人存在多起金额较大的诉讼、仲裁事项。请
申请人补充说明:(1)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
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2)诉讼或仲裁事项对申请人的
影响,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申请
人败诉或仲裁不利对申请人的影响;(3)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申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公司的经营范围
存在与申请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范围相似的情形,请发行人补
充说明:(1)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
否存在同业竞争,避免同业竞争的有关措施及有效性,相关承诺履
行情况;(2)未能及时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因部
分承诺已经过一次延期,请补充说明如若再次延期,相关措施与上
次延期时的措施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是否可以保证此次消除同业
竞争的承诺可以有效履行。前述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等相关规定,是否存在遭受监
管处罚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5、报告期内,申请人的关联销售及关联采购金额较大,且关
联交易中存在较多的供应商和客户重合。请核查并说明:(1)申请
人大额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2)报告期内关
联方供应商与客户重合原因及合理性,采购和销售内容、规模、占比
是否存在虚增销售的情形;(3)申请人期末大额预付关联方账款
的原因及合理性,对关联方的信用政策及付款条件是否显著优于第
三方,是否存在非经营占款;(4)对海口磷业资金拆借转为股权
投资的原因,转股履行国资审批及评估备案情况,资金拆借余额的
还款计划,是否存在回款风险。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云天化集团在
内的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认购对象及其
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后六个月是否存在减持情
况或减持计划,是否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公开披露;(2)请申请人
补充说明认购对象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
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
的情形;(3)请云天化集团明确无人报价情况下,其是否参与认
购及以何种价格认购;(4)明确云天化集团拟认购额度区间上下限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7、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募投项目存在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
证的情形。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募投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
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
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
实施的影响等。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8、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存在对外担保情况。请申请人补充说
明:(1)发生上述情形的原因,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董事或
股东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回避表决,对外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的
数额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是否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是否按照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2)是否提供相应反担保措
施;(3)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9、根据申请材料,控股股东质押比例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1)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原因,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
形、实际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2)是否存在较大平仓风险,是否
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3)股权质押是否符合股票质押的
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0、根据申请材料,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多块临时
用地的情况。此外,部分地块拟被当地政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
布局以及临时用地正在办理延期手续。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申
请人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完备性和合规性;(2)上述相关临时用
地的具体用途,如若存在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形,是否会对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1、根据申请材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 3 项探矿权
及 1 项采矿权已过有效期,2 项采矿权将于今年到期。请补充说明未
来续期计划,截至目前未办理完成续期手续的原因,是否存在较大
的无法续期的风险,相关情形是否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
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截至目前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经营资质
到期的具体情况,已到期资质是否处于续期办理的状态,是否无法
续期而对公司经营构成较大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3、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拥有多处住宅,请申请
人补充说明:(1)前述住宅的取得背景、持有目的及未来使用计划
(2)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是否涉及房地产业务,房地产业务收入、净
利润、相关资产在合并报表中的占比,相关情形是否符合《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