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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创国际:开创国际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4-28  

                                        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 4 月 26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
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
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报告义务。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的范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
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
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
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
漏。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
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且不
得有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
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
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
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全资子公司及其重要下
属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行为,应当按
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公司按上述事项交易标的的有关金额指标
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
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裁、分管财务的副总裁或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
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
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
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
则及相关规定,及时恰当发表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而影响定期报告的按
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应
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和指定网站。
    第十七条 应公开披露的临时报告事项:
    (一)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二)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标准应当披露的交易: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或者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反担保),
接受他人提供的担保或者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他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反
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
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有关应当披露交易的披露标准及相关要求,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之相关规定执行。
    (三)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标准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1、    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内容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
交易公告》的格式指引要求。有关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及相关要求,参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执行。
    (五)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标准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1、    重大诉讼和仲裁;
    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    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
    5、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    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7、    合并、分立、解散;
    8、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9、    权益变动和收购;
    10、   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1、   其它重大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 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8)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1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3) 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4)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15)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16)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7)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8)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9)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披露;
    (2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22)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
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3) 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5)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6)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27)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8)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29)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30)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相关要求参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
信息披露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总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
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
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
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
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
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证券
业务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以上的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协
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各
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
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
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
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公共传媒上出现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报道或传闻时,公司应立即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问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积极配合上市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信息披露
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
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 由公司内部董事、董事会秘书及经营班子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
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 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董
事会办公室;
   (三) 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
   (四) 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 董事会审议通过;
   (六) 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
   (七)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告。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 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
循以下程序:
   1、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
临时报告;
   2、       一般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查、签发;重要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
长签发;
   3、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告。
   (二) 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       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
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       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3、       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4、       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
   5、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告。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
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
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
(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 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三) 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 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签字;
    (五)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须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在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
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电、来访
接待机构。
    第三十七条     股东咨询电话 86-21-65690310,传真 86-21-65673892。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对于属于重大内幕信息,按照信息的重要性原则
划定知情范围,确定公司知情人员。必要时,公司应与相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明确保密责任。公司召开重大会议时,与会人员(含记录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以示对会议内容承担保密责任,同时列入重大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维护公司
的独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如果公司未公开
信息由于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原因确需向其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
之前,确认公司已经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其有法定理由。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指定专门的部门和负责人为信息接收部门,该信
息接收部门及负责人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如确需获取公司信息,
应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除向公司控股股东信息接收部门的负责
人提供信息外,不向公司控股股东的其他部门、人员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应事先向
公司书面说明理由和用途,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
绝。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应当向公司真实、准确、
完整的提供可能知悉公司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名单,并提供知情人承担保密义务的
书面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求公司提供的信息如可能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公司应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专项保密协议。
    公司应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书面说明、知情人名单、书面承诺以
及相关保密协议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建立和完善已获取的公司未公开信
息管理内控制度,不得超越事先说明的用途范围使用公司提供的未公开信息,对公司
提供的未公开信息在法律法规和保密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负有保密义务,将知悉信息
的人员范围控制在知情人名单内,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不利用公司未公开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一旦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按规定及时
履行备案及披露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
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
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
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
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
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公司得知尚未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当立即
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分管财务的副总裁或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
任。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制
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公司董事会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责令改正、警告、罚款、解除职务等
处罚措施;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应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及相关媒体违反《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
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国务院规定限额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
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
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
级机构等。
    第五十三条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