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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03-30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07)

        7/F,BuildingD,ParkviewGreenFangCaoDi,No.9,DongdaqiaoRoad

                  ChaoyangDistrict,100020,Beijing,China 

               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88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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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同方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玲玲律师、刘立静律师以现场
见证方式列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
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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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
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十二次会议做出
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1 年 3 月 13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
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下午 13 点 30 分在北京市海
淀区王庄路 1 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长黄敏刚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 至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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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
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 624,729,8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1.08%。

        此外,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0 人,代表公司
股份数 213,398,2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
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35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838,128,15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3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179,2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
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见
证律师通过现场列席会议并进行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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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指派的律师在会议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前述参与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
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现场股东代表、监
事及本所律师在现场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1、《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7,703,48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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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754,609 票,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0%。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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