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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方股份: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9-16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Jurisino     Law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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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2座6层

                     Tel:8610-56162288 Fax: 8610-58116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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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方股份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时代九和”)接
受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嘉璐、许伟伟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
效性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
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
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
查验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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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刊登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3:30 在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 1 号清华同方科技
大厦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胡军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
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 至 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
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48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227,831,1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484%。
其中:

    1.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及股东委托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证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经股
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 1 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 1,008,817,542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0.11%。

    2.根据上交所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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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4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19,013,653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6.538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上交所身份验证机构
   验证其股东身份。

       3.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中小投资
   者”)共计 4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19,013,6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38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作为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现场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
   师在现场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代表股份数(股)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数的比例(%)                 份总数的比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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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226,488,375            99.8906        217,670,833                   99.3868

  反对              1,342,820           0.1094          1,342,820                    0.6132

  弃权                      0           0.0000                     0                 0.0000

表决结果                                     通过




         议案二:关于公开转让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226,794,395                                                  99.9155
   反对                 1,036,800                                                   0.0845
   弃权                         0                                                   0.0000
 表决结果                                      通过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所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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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焦 彦 龙                                               许 伟 伟




                                                                  刘 嘉 璐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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