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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电力: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盛毅)2022-06-17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盛毅先生为四川明

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盛毅先生的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

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四川明星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

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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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

罚的;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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