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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山纸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3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19-033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

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金融工具列报》等文件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上市公司损益、总资产、

净资产等不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无需进行追

溯调整。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

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文件规定,对公司原会计政

策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更。2019 年 4 月 19 日公司八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

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

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公司根据上述财会〔2018〕15 号文件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

    2、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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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

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并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

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

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相关内容按照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 会〔2018〕15 号)

相关规定执行。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按照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

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相关规则执行。除上述会计

政策变更外,其余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

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一)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

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变更了如下内容:

    1、金融资产的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变更前,公司按照持有金融资

产的意图和目的不同,将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变更后,公司将

以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为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

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中,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

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公司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

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2、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计提发生改变:变更前公司对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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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已发生损失法”,即只有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发生损失时,才对相关金融资产

计提减值准备。变更后公司将对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考虑金

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

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拓宽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公司的风险管理活

动。此外,在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等方面做了调整和完善,金融工具

披露要求也相应调整。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

15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

整: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

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原“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项目合并计入“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

目。

       7、原“专项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 为“研发费

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10、股东权益变动表列报调整在“股东权益内部结转”行项目下,将原“结转重新计量

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改为“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公司将自 2019 年第一季度起

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 2018 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

响公司 2018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2、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 会〔2018〕

15 号)新财务报表格式仅影响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对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

利润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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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四名独立董事(郑学军先生、杨守杰先生、阙友雄先生、曲凯先生)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1、根据财政部的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

会〔2018〕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

工具列报》等,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公司原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和变更,并按照规定

时间执行。这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

    2、公司本次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六、报备文件

    1、公司八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八届十六次监事会决议

    3、公司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4、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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