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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汽集团: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04-30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形成

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

特制定《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

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

发展,综合分析考虑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及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以求为投资者建立合理、科学、有效的

回馈机制,从而保证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考虑现金形式。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经审计母公司报表净利润和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

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2.审计机构对当年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期间间隔: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时,

公司每年应当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年度内现金分红总额(包括中

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不低于当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经公司董事会提议和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资产规模、经营规模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

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

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

当对利润分配方案明确发表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

未分红的原因和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在公司指定媒

体上予以披露。

    四、本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制定本规划,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进行表决,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