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亚盛集团: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11-14  

                              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 3 号盛贸华府 C 座 28 层(730030)
    28/F, Building C, ShengMaoHuaFu, No.3, Gaolan Road
      Chengguan District, 730030, Lanzhou, Gansu, China
          Tel: +86 931-8177627 Fax: +86 931-8177627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大成兰证字[2020]第 013 号




致: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召开。北京大成(兰州)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现

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甘肃亚

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

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1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

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并已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公开发布了《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大会通知”)。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题、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登记时间及联系地址、联系人姓名

和电话号码等事项。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

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时间、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2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 14 点 30 分在兰州

市城关区雁兴路 21 号公司 14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克

恕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平台进行

投票,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

式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

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85,020,76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122%。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

                               3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相关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8,9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7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85,299,6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265%。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及统计,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该等参与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4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

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审议《关于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

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

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

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

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73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5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的 99.0009%;反对 6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0.9711%;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280%。关联股东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

省农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合计持有 478,493,165 股回避。

    2.《关于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聘任王化俊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85,128,2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99.9646%;反对 16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49%;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5%。

    2.02 聘任尹芳艳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85,128,2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99.9646%;反对 16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49%;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5%。

    经核查,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所持表决权的有效票数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6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