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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金证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04-2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与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系指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系

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

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本制度应当适

用于如下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单

独或与其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相关中介机构;

    (九)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或对尚未披露的相关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的公司、机构、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

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

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七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

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

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对董事会

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

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本

制度报四川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披露。

    第十条     本制度的修订,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履行向监管机构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

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

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

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

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

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

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
人均有保密义务。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

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

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

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确有需要

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

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

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规定的内部

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根据信息的重大程序,向董事会报告,并由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

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

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

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

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

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

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关于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的要求,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

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

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
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

不得有虚假记载。

    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

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

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

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

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

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

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定期报告为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三十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

定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季度报告,并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

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

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

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

告,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公告、重大交易公告、关

联(连)交易公告、其他重要事项公告等。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

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

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

定为国家秘密,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

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达到标准的以下交易: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

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

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参照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

时披露。

       上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

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票交易根据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

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

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

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

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

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

发生变动;

  (九)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

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

责任。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

公司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

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

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

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

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

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1、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

期报告、临时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董事应当了解并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

    4、未经董事会决议或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5、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与公司实际相

适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

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

实施。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1、监事会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

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监事会全体

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

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3 监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

报告、临时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

(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

    3、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

露的信息。

    (五)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

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

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

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遵循公平的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五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直

接负责人,其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

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

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

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

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五)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

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六)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七)《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起草和编

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定期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

董事长报告;

    2、经董事长同意,定期报告作为提案列为董事会会议议程,提
案及所附资料印发全体董事、抄送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

定期报告的内容;

    4、监事会主席组织监事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董事会、监事会、股

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及经上述会议审议通过的、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披

露的重大事项的公告草稿;

    2、董事、监事、股东相应在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上就

上述公告草稿进行讨论并确定披露公告文稿;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完成上述

公告文稿的披露工作。

   (二)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外的其他按有关规定

要求应予披露的涉及重大事项的公告:

    1、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根据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确保在第一时间内将重大事项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

    2、董事会秘书接获重大事项信息通报后,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对

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以明确是否需
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对于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负责向

董事长报告并根据董事长的指示,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草拟临时公告的

草稿;

    4、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临时公告草稿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相

关信息;

    5、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临时公告文稿进行审核,并组织董事会办

公室完成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

    6、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上述临时公告披露事宜以短信、内部通

报等方式向全体董事通报。

    第四十八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含以

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流程及通报范围:信息事件发生后,

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长、总

经理并视情况通报其他责任义务人。

    (二)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与审核主体:提供信息

的义务人或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签字确认后提交给董事会

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拟定披露文稿,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履行如下内部审议程序:董事会秘书

对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流程:由董事会办公室将披露

的情况及文稿以内部通报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分子公
司经理、部门负责人等通报。

    (五)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的内部审核或通报

流程如下:由董事会办公室向监管部门办理披露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复牌申请等事宜。分别由董事会秘书、董事长逐级审核后提交。

    (六)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如下:由宣传信

息提供义务人将拟提供文稿及说明,提交总裁办公室,由总裁办公室

征求信息涉及单位、部门及分管高管意见,经确认后,提交董事会秘

书审核,然后提交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媒体披露后,应视情况通报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高管,并存档。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

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

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一条   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

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到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

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范围参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三条   因工作关系及所任职务可以获得信息的人员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内
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之前,将

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五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

立即将待披露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

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或其秘书机构负责记录并保管,相关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议案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

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文件档

案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设置专人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上述文件的分类专

卷存档、保管及借阅登记工作。

    上述文件的借阅或调用应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由董事会秘书同

意后方可执行。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下属子、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
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

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

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

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对本制

度做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