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国金证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9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

幕信息保密性建设,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

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

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

及重要参股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或传

送的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或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报董事会办公室
                              1
登记后,视情况的重要程度,分别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同意后,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分支

机构、控股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

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

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

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


                                2
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

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五条规定要素。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第三十三条规定事项,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信息。


                              3
    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至少包括《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四条所载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

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

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

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董事会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分支机

构、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4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证券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

室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管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十年。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

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

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

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

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5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可以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

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

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九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在提供之前,应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要求其对公

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依法进行核实并依据

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予以追究,在2个工作日

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

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6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

责解释、修订。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