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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征电气: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2012年8月)2012-08-24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2012 年 8 月)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
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公司内
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工作,统一负责与投资者、股东的接
待、咨询(质询)以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管理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
秘书处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
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
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处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处
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列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
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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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人员的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包括: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上市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的有关人员等。
         (二)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三)上述(一)、(二)项下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
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或网站上进行信息披
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
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或网站。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
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 董事和有关知情人应当确保
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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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拟讨论或实施重大重组、再融资等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
事项时,应如实、完整记录上述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
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上述记录应与项目文件一同保存并
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十九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非内幕知情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知情人员自知悉内幕信
息后即成为内幕知情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一条 内幕知情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
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知情人员应遵守本制度,不准将有关内幕信
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及其相关人员,
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四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
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
贝。
     第二十六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 不得擅自多印
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
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
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
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内幕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
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给予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处分, 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
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内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
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
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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