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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征电气:内幕交易防控考核制度(2012年8月)2012-08-24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交易防控考核制度
                                 (2012 年 8 月)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进
一步强化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及义务以《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内幕交易
防控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义务,严格保守履职过程中涉及的
内幕信息,并按照要求将内幕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对外公告。
    第四条 内幕交易防控工作考核原则
    (一) 坚持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为考核依据的原则
    (二) 坚持公平、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内幕交易防控工作考核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
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及近亲属;
    (四)敏感岗位工作人员。
    第五条 防控办法:
    (一)不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防止内幕交易的相关培训;
    (二)严格内幕知情人报备制度;
    (三)将防范内幕交易考核与工作绩效相结合。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履责情况,组织对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的年度
考核,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将
视情况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连续两个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的,予
以责令辞职或免职。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者(包括但不限于)应当评价为不合格:
    (一)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委托他人交易;
    (二)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
    (三)内幕信息主办人员因未办理登记手续,导致外部信息使用人泄露内幕信息;
    (四)未及时将内幕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导致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及
时对外披露;
    (五)对外提供内幕信息时,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报备手续,导致他人将信息泄露;
    (六)在主办涉及内幕信息的业务时,未如实、完整记录公告前的动议、讨论、报告、
传递、编制、审议等各环节涉及的知情人;
    (七)其他泄露行为,导致市场出现反应或股票价格波动的。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加强对直系亲属的关于防控内幕交易的宣传教育,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直系亲属的行为视同本人所为。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系亲属适用于本办法,一旦发现相关人员泄
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况,将视情况依法依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追究相关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因内幕交易产生的收益由公司收回。
    第十二条 对于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
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追究,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问责追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反省;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关系;
    (六)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