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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征电气:机构调研接待管理办法(2012年8月)2012-08-24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调研接待管理办法
                            (2012 年 8 月)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机构调研行为,加强公司与外界的交流和沟
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的机构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
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
闻采访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
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目的和遵循原则
    第四条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
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五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
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
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
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
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
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
    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责任人和从职人员素质要求
    第六条 公司接待机构调研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主办人(直
接责任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接待工作。公司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负责接待事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董事长可以授权董事
会秘书负责处理接待工作。
    除本规定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接待
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
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七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四章 接待工作
    第八条 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
公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
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必
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
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
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
约登记,并签署承诺书。
    第十四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
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
机构人员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保存承诺书、身份
证明等相关文件。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
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
进行回答。
     第十五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基础信息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
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
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
式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
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
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
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
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
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
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接待活动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
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至少应记
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 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
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
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
露。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
式披露。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