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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东日: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600113)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22-06-15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材 料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0 日
                           目        录

1.会议议程--------------------------------------------------3-5

2.会议须知------------------------------------------------- 6-7

3.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8

4.议案二、逐项审议《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9-17

5.议案三、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更新稿)的议案--———18

6.议案四、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19

7.议案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20

8.议案六、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21

9.议案七、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22-33

10.议案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34-36




                                2 / 36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时间:2022 年 6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地点: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 168 号合众大厦 12 层浙江东日股
       份有限公司 1 号会议室
       主持人:杨作军董事长
一、大会介绍

  1      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到会来宾及股东出席情况                       主持人
  2      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董事会秘书
二、会议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董事会秘书

  2      逐项审议《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董事会秘书

2.0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董事会秘书

2.02     发行规模                                                 董事会秘书

2.0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董事会秘书

2.04     债券期限                                                 董事会秘书

2.05     债券利率                                                 董事会秘书

2.06     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董事会秘书

2.07     转股期限                                                 董事会秘书

2.08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董事会秘书

2.09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董事会秘书

                                     3 / 36
2.10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董事会秘书

2.11   赎回条款                                                         董事会秘书

2.12   回售条款                                                         董事会秘书

2.13   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董事会秘书

2.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董事会秘书

2.15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董事会秘书

2.16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董事会秘书

2.17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                                       董事会秘书

2.18   担保事项                                                         董事会秘书

2.19   募集资金存管                                                     董事会秘书

2.20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限                                           董事会秘书

 3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更新稿)的议案                   董事会秘书

 4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秘书

 5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秘书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
 6                                                                      董事会秘书
       主体承诺的议案

 7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董事会秘书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8                                                                      董事会秘书
       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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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表决

  1     股东现场发言和提问                                         -
  2     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主持人
  3     股东投票表决、工作人员统计现场会议表决情况,合并现场       -
        和网络投票结果
  4     宣读表决结果                                            监票人
  5     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秘书
  6     宣读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见证律师
  7     与会董事、监事签署相关文件                                 -
  8     宣布会议结束                                            主持人




                                     5 / 36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
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融资融
券券商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融资融券业务会员投票系统,
按照所征集的融资融券投资者投票意见,参加股东大会投票。
    二、凡现场参加大会的股东请按规定出示股东帐户卡、身份证或
法人单位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证件,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
出席会议。
    三、在主持人宣布股东到会情况及宣布大会正式开始后进场的在
册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可列席会议,但不享有本次会议的表决权。
    四、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及
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代表
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五、大会发言安排不超过 1 小时。为维护股东大会的秩序,保证
各股东充分行使发言、表决和质询的权利,各股东应当在大会开始前
向大会登记处登记,填写《股东大会发言登记表》,并明确发言的主
题,由大会登记处根据股东提出发言要求的时间先后、发言内容,提
交给会议主持人,安排股东发言时间。股东发言,应当首先进行自我
介绍,每一位股东发言不超过 5 分钟。股东不得无故中断大会议程要
求发言。在议案审议过程中,股东及代理人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
题提出质询的,须举手申请,并经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
                            6 / 36
股东及代理人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方案,简明扼要。非股东
及代理人在会议期间未经大会主持人许可,无权发言。主持人可安排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股东及代理人发
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数和姓名。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
股东及代理人发言。
    六、请与会者在会议中不要大声喧哗并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至静
音状态,以保持会场正常秩序。
    七、各项议案均由股东或股东代表以记名方式分别表决。参加现
场会议的法人股股东,如有多名代表,均应推举一名首席代表,由该
首席代表填写表决票。表决按股东持股数计票,每一股有一票表决权。
    八、会议期间离场或不参加投票者作弃权处理。
    九、会议设监票人两名,由本公司监事和股东代表担任。
    十、在表决意见栏中填写“同意”、“反对”或“弃权”;在表决
栏中填写投票数;不填、夹写规定以外文字或填写模糊不清无法辨认
者,视为无效票,作弃权处理。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7 / 36
议案一、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下面由我代表公司董事会宣读《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条件的议案》,请各位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
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自查,
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
条件。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8 / 36
议案二、


逐项审议《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下面由我代表公司董事会宣读逐项审议《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方案的议案》,请各位审议。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
债券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含
60,000 万元),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
确定。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
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
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9 / 36
    6.1 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I=B×i
    I:年利息额;
    B: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6.2 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
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
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本
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8.1 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10 / 36
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8.2 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
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
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11 / 36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9.1 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
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个交易日均价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9.2 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
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
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
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
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
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2 / 36
    11、赎回条款
    11.1 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1.2 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IA=B×i×t/365
    IA:当期应计利息;
    B: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
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12、回售条款
    12.1 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
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
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见 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3 / 36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
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
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
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
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
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
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
回售权。
    12.2 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
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
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附加回售权,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
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见 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
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
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
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14 / 36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
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
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6.1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
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本次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
利。
       16.2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
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
义务。
       16.3 在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
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15 / 36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5)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6)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次可转债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16.4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
人;
    (3)受托管理人;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00 万元(含
60,000 万元),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的投资:
                                                                        单位:万元
            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智慧农批市场升级改造           11,864.26                11,864.26
   雪顶豆制品升级改造             4,730.78                   4,730.78
        综合运营中心             53,700.55                43,404.96
            合计                 70,295.59               60,000.00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智慧农批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由子公司温州市益
优农产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实施;雪顶豆制品升级改造项目由子公司温州市雪顶
豆制品有限公司实施;综合运营中心由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
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若实际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

                                    16 / 36
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项目建设实际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
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18、担保事项
    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时最近一期审计情况确定是否提供担保,如审
计结果表明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则本次发行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将不提供担保。
    19、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
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20、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限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17 / 36
议案三、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更新稿)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下面由我代表公司董事会宣读《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
案(更新稿)的议案》,请各位审议。
    公 司 于 2022 年 6 月 3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预案(更新稿)》。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18 / 36
议案四、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下面由我代表公司董事会宣读《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请各位审议。
    公 司 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
适应,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公司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利于巩固公司市场地位,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19 / 36
议案五、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下面由我代表公司董事会宣读《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议案》,请各位审议。
    公 司 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20 / 36
议案六、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
           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下面由我代表公司董事会宣读《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请各位审
议。
    公 司 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
告》。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21 / 36
议案七、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下面由我代表公司董事会宣读《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请各位审议。
    为规范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详见附件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22 / 36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
界定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
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约定发行的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
可转债的投资者。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
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
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
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
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
持有人,下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
    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权利的,不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债券持有人单独行
使权利,不得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决议相抵触。
    债券持有人会议可就涉及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关的事项进行表决,但不得
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涉。
    本规则所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债券持有人应通过债券持
有人会议维护自身利益;其他事项,债券持有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可转
                                    23 / 36
债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利益。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
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
股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本次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
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
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
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24 / 36
    1、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
的建议做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可转债本
息、变更本次可转债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
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
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做出决议,
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及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导致的
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接管、歇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
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
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
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
他情形。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
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
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第十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
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25 / 36
    5、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6、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
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
人书面提议;
    (3)受托管理人;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第十一条 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
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
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
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
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
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5 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
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
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
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
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
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4、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

                                   26 / 36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6、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
之前 10 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3 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
记的未偿还债券的可转债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
人。
       第十五条 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在公司住所地。会议场
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
会议召集人。
       第十七条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十八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
       第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八条和第十条的
规定决定。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次可转债 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
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 10 日,将内容
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 5 日内发出债券持
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

                                   27 / 36
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
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
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若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债券担保人(如有)、上述股
东、公司的关联方,则该等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发表意见,但无表
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在计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
时不计入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确定上述发行人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债权
登记日当日。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本次可转债的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
议,并有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
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和持有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未
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理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2、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4、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

                                 28 / 36
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
会议召开 24 小时之前送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
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
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
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采取网络、通讯或其
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
会议主持人并主持。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
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
(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并主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 1
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未偿
还债券表决权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并主持会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
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 应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可转债表决权总数 10%以上的债券持有
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
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司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
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持
有或者代表的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
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或者代

                                 29 / 36
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发行人(即公
司)或其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债券托管人以及经会议主
持人同意的本次可转债债券其他重要相关方。上述人员或相关方有权在债券持有
人会议上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除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因持有公司本次可转债而享
有表决权的情况外,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时无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地点。
经会议决议要求,会议主持人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改变会议地点。休会后
复会的会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七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
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
或不能做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做出
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
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
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
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
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第三十三条 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
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1、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公司股东;

                                30 / 36
    2、上述公司股东、公司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
    第三十四条 会议设监票人两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监票人由会议主持
人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公司有关联
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
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
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
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第三十七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并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
人代理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第三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
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债募集
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
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
持有人做出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外:
    1、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做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
决通过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
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发行人的提议做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
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之日后 2
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1 / 36
       第四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监票
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3、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
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占公司本次可转债总
张数的比例;
       4、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
或说明等内容;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其委托
的代表)记录员和监票人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
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保管,
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做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
时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
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
实。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有
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否则,本规则不得变更。

                                      32 / 36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项下公告事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法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中提及的“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切已发
行的本次可转债:
    (1)已兑付本息的债券;
    (2)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发行人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
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
据本次可转债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
    (3)发行人根据约定已回购并注销的债券;
    (4)已转换为公司股份的债券。
    第四十八条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
性发生争议,应在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
起生效。




                                33 / 36
议案八、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下面由我代表公司董事会宣读《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请各位审议。
    为保证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
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可转债相
关事宜,具体包括:
    1、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
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条款进行修
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
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
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
正、赎回、债券利率、担保事项、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
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决定本次可
转债发行时机、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及其它与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可转
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
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
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
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

                            34 / 36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3、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
一切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手续等相关发行申报事
宜;
    4、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可转债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
照监管部门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可转债发行及上市有关的文件
等;
    5、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
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
牌上市等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
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
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
整;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难以实施
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债政
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
措施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可转债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
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的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
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
必须的、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议
案之日起计算。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35 / 36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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