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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睦股份: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0-05-22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20-040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上海富驰等6家控股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1,000万元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1、2020年5月21日,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保证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
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1699200520-1),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上海富
驰”)与招商银行签订的《授信协议》(编号:1699200520)项下的所有
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授信期间为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
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
    2、2020年5月21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以
下简称“兴业银行”或“债权人”)签订了6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合
同编号:兴银甬保(高)字第北仑200016、200017、200025、200026、
200027、200028号)。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公司分别为控股或
全资子公司——上海富驰、东莞华晶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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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晶公司”)、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睦科达公
司”)、长春东睦富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新材料公司”)、
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东睦公司”)、广东东
睦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东睦公司”)(以上6家公司以下合
称为“债务人”)与兴业银行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其中天津东
睦公司和广东东睦公司担保期限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
最高债权限额共计为人民币31,000万元,具体如下:
           子公司名称                    本次担保最高额(万元)
上海富驰                                         10,000
东莞华晶公司                                     5,000
浙江东睦科达公司                                 1,000
长春新材料公司                                   5,000
天津东睦公司                                     5,000
广东东睦公司                                     5,000
合计                                             31,000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为6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1,000万
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担保项下暂未发生借款事项。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20年2月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拟为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上海富
驰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2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董
事会批准生效后三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4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0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0年度为子公司进行综合授
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15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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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各子公司的担保期限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
      三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30日和2020年5月
      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
      号:(临)2020-009、(临)2020-010、(临)2020-021、(临)2020-
      025、(临)2020-036。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持股                                                   资产负
序   子公司名   注册         法定代 注册资
                       比例                            主要经营范围             债率
号     称       地点           表人   本
                       (%)                                                  (%)
                                              高密度、高精度、形状复杂的粉末冶
                                              金零件的设计、开发、制造;新型复
                                              合材料、特种陶瓷无机非金属新材料
                                              及产品的设计、开发;粉末冶金粉体
     上海富驰高                               材料的开发;精密零件的设计、开发
                上海
1    科技股份有      67.79    钟伟    6,315   (除专控);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 44.56
                  市
     限公司                                   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原辅材料、
                                              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国家限定除外);模具设计;金属
                                              粉末注射成型模具加工、批发;自动
                                              化设备设计、开发及批发。
                                              粉末冶金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
                                              造、销售;陶瓷制品的研发、设计、
                                              生产制造、销售;通信产品、计算机
                                              及其零组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包
                                              装、加工、销售、租赁;汽车配件及
     东莞华晶粉                               其零组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包
                广东
2    末冶金有限         75   严丰慕   7,000   装、加工和销售;医疗器械的研发、 82.79
                东莞
     公司                                     设计、生产、销售、租赁;与以上产
                                              品相关的专用设备、工装模具、原辅
                                              材料及生产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
                                              产、销售、租赁和技术咨询服务;软
                                              件设计、销售、租赁;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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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睦科                                        磁性材料、计算机用电感线圈、变压
                  浙江
3    达磁电有限           60     严丰慕    3,000       器制造,本公司自产产品销售,货物 80.73
                  湖州
     公司                                              进出口。
     长春东睦富                                        粉末冶金制品、汽车零件、家电零件
                  吉林
4    奥新材料有           70      曹阳     2,800       及相关新材料的生产;自营和代理各 90.99
                  长春
     限公司                                            类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东睦(天                                          生产、销售用于各类汽车、摩托车、
5    津)粉末冶 天津     100      曹阳     15,200      家电、电动工具的粉末冶金制品及相 28.17
     金有限公司                                        关产品、并提供相关服务。
                                                  粉末冶金制品、汽车零件(不含发动
     广东东睦新
                广东                              机)、家电零件及相关新材料的生
6    材料有限公           60      曹阳     15,000                                  21.66
                江门                              产;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技术的进
     司
                                                  出口业务。

           以上信息为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数据(其中上海富驰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数据未经审计)。

            (二)被担保的子公司财务情况
           被担保的子公司经审计的 2019 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其中上海
      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序                                         银行贷款      流动负债
      公司名称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号                                           总额          总额
     上海富驰高科
1    技股份有限公 135,418.96   60,344.85 21,900.00      56,792.30   75,074.11   107,266.50   6,054.70
     司
     东莞华晶粉末
2                 26,417.89    21,871.03       0.00     21,871.03    4,546.86    15,176.74    936.82
     冶金有限公司

     浙江东睦科达
3                 41,666.84    33,638.63 14,900.00      32,937.20    8,028.21    23,730.60    -403.35
     磁电有限公司
     长春东睦富奥
4    新材料有限公 26,739.40    24,329.60    6,000.00    24,329.60    2,409.80     9,245.89    -185.21
     司
     东睦(天津)
5    粉末冶金有限 28,591.81     8,053.49    4,500.00    7,244.21    20,538.32    13,894.30    -270.58
     公司
     广东东睦新材
6                 21,175.79     4,585.76    3,500.00     4,378.50   16,590.03    13,941.40    909.36
     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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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招商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
1699200520-1)主要内容
    1、保证范围
    (1)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
额度内向上海富驰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
币20,000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
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招商银行向上海富驰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
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公司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
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
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
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公司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招商银行向
上海富驰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招商银
行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公
司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
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
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招商银行在授信期间内为上海富驰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
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
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公司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
责任范围。
    2、保证方式
    公司确认对保证范围内上海富驰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
带责任。如上海富驰未按《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协议约定及时清
偿所欠招商银行各项贷款、垫款和其他授信债务的本息及相关费用,或者
《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协议所规定的其他任何一项违约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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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招商银行有权直接向公司追索,而无须先行向上海富驰追索或提起诉
讼。
   3、保证责任期间
   公司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
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
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
后另加三年止。
   4、担保书的独立性
   (1)本担保书是独立、持续有效、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不受《授
信协议》及各具体业务协议效力的影响,不受上海富驰与任何单位/个人
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上海富驰欺诈、重组、停业、解散、
清算、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营业期限届满等任何变化而变
化,不受招商银行给予上海富驰任何时间上的宽限和延期或招商银行延缓
行使依据有关协议追讨上海富驰所欠款项的权利而受任何影响。
   (2)在同时另有抵、质押担保或其他保证人的情况下,招商银行有
权选择分别、先后或同时向各抵/质押人、保证人(含公司)主张担保权
利;招商银行放弃、变更或解除抵、质押担保,或变更、解除其他保证人
保证责任,或延迟向任意抵/质押人/其他保证人主张权利,均不影响公司
在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责任,公司依然有义务按本保证书的内容对上海富
驰所欠招商银行的全部授信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争议及纠纷解决方式
   本担保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法律),因本担
保书所产生的争议及纠纷,公司同意采取《授信协议》所约定的纠纷解决
方式解决。
   6、本担保书的生效
   本担保书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之日起生效。

   (二)与兴业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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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定义与解释
    (1)“债权”或称主债权,包括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申请,债权人
经审核同意后,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提供的各类本外币借款、贸易融资、
票据业务、担保业务、贵金属交易、拆借、衍生品交易等表内外金融业务
而形成的本外币债权(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主合同履行中,具体业务品种可由债权人与
债务人协商调整、变更或补充,以主合同项下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
业务合同为准,并不限于以上明确列举的业务品种范围。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实行余额控制。该余额是指保证额度有
效期内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余额之和,包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
期未清偿余额两部分。
    1)未到期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
余额。
    2)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和保证人仍未履
行清偿义务的各项债务余额。
    (3)“主合同”指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
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
以及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2、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合计为人民币31,000万元。
    (2)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
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
(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
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额度有效期
    (1)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3年5月20日止(其中天
津东睦公司和广东东睦公司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3年4月
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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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
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
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
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
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
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
责任。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
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两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
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
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
该展期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
承担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
付款项之日起两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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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6、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
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
约责任。
    (2)保证人违约,债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
    2)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
    3)要求保证人提供新的足额、有效的担保;
    4)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保证责任;
    5)要求保证人赔偿因违约而导致债权人产生的一切损失;
    6)依法撤销保证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7)直接扣划保证人和保证人配偶开立在债权人处和兴业银行所有分
支机构及子公司的任何账户的款项用于偿还被担保债权,保证人和保证人
配偶同意债权人有权决定具体扣收顺序。债权人在保证人和保证人配偶账
户中扣划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被担保债权币种不同的,按扣划当天债
权人公布的牌价中间价折算;扣划账户若涉及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等产
品,债权人有权代保证人和保证人配偶发起相关产品赎回申请或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以确保债权人顺利扣划款项,保证人和保证人配偶应提供一切
必要配合;
    8)债权人有权将保证人违约失信信息向人民银行及其建立或批准的
征信机构和征信系统,或银行业协会、银行业监督机构或其他行政/司法/
监察等部门及其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或新闻媒体等予以报送和披露,
同时可采取或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
新的结算账户、停办法定代表人/保证人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
措施;
    9)以其他法律手段追究保证人违约责任。
    保证人承诺配合执行债权人的上述措施并放弃一切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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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义务的连续性
    保证人在此确认,债权人可以根据主合同连续地、循环地向债务人
提供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保证人对债权人提供该各项金融
业务而形成的所有债权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不论债务人办理金融业务
的次数和每次金融业务的金额、期限等。
    8、法律适用、管辖及争议解决
    (1)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保证人和债权人各方应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同意以向债权人住所地之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方式解决:
    (2)在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继续履行。保
证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9、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全部被担
保债权清偿完毕为止。
    (2)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署的主合同,保证人无须
再逐笔确认。

    四、董事会意见
    (一)2020年2月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为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上海
富驰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2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为上海富驰担保事项属
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我们认为公司为上海富驰提供担保是必要的,风险是可控的;为
上海富驰提供担保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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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上海富驰提供担保,担保最高额度(综合授信)
为20,000万元人民币。
    (二)2020年4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0年度为子公司进行
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152,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
2020年度担保预计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020年度为控股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事项是必要的,风险是
可控的;为控股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事项不存在严重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度担
保预计事项,同意为控股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0元,公司对子公
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7,200.00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0.27%,且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5 月 21 日

报备文件:
    1、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2、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5、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6、上海富驰、东莞华晶公司等 6 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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