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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航空:第八届董事会第3次普通会议决议公告2016-11-30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编号:临 2016-109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 3 次普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3 次普通
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董事长刘绍勇先生召集,
于 2016 年 11 月 29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参加会议的董事确认会前均已收到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本次会议
的董事已达法定人数,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长刘绍勇先生,副董事长马须伦先生,董事李养民先生、徐昭先生、
顾佳丹先生、唐兵先生、田留文先生和独立董事李若山先生、马蔚华先生、邵瑞
庆先生、蔡洪平先生审议了本次董事会有关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东航集团全资子公司签署<东航物流股权转让协
议>并转让东航物流 100%股权的议案》:
     1.同意公司向东方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东航产业公司”)转让所
持东方航空物流有限公司(简称“东航物流”)100%股权并签署《东航物流股
权转让协议》,东航物流 100%股权转让价款以 2016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的资
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准,即人民币 243,254.42 万元,具体实施授权公司总经理负
责;
     2.同意公司与东航物流及中国货运航空公司(简称“中货航”)相互之间的
应付款支付方案,具体实施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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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3.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刘绍勇先生、徐昭先生、顾佳丹先生和田
留文先生回避了表决。参与表决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认为:本关联交易议案均是
按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对本公司股东而言公
平合理。
     详情请参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东航物流股权转让关联交易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货航签署<客机腹舱委托经营协议>并开展项
下交易的议案》:
     1.同意公司将所经营的全部客机航班(含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腹舱货
运销售、结算及相关操作保障等业务委托给中货航经营并签署《客机腹舱委托经
营协议》;
     2.同意公司 2017-2019 年度向中货航支付的客机腹舱委托经营费上限分别为
人民币 3 亿元、5 亿元和 7 亿元;
     3.具体实施授权总经理负责。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刘绍勇先生、徐昭先生先生、顾佳丹先生
和田留文先生回避了表决。参与表决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认为:本关联交易议案
均是按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对本公司股东而
言公平合理。
     待《客机腹舱委托经营协议》签署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进
一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东航物流签署<货运物流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并开展项下交易的议案》:
     1.同意公司与东航物流签署《货运物流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并开展框架
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项目;
     2.同意 2017-2019 年东航物流向公司支付货运物流业务保障服务日常关联交
易金额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3 亿元、3.75 亿元和 4.7 亿元,公司向东航物流支付货
站业务保障服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5 亿元、6.1 亿元和 7.5 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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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元;
     3.具体实施授权总经理负责。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刘绍勇先生、徐昭先生、顾佳丹先生和田
留文先生回避了表决。参与表决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认为:本关联交易议案均是
按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对本公司股东而言公
平合理。
     详情请参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货运物流业务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审议《关于公司
与东航集团全资子公司签署<东航物流股权转让协议>并转让东航物流 100%股权
的议案》及其他可能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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