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1-15
证券代码:600120 证券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2019—003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
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须调整,仅对 2019 年起公司财务
报告产生一定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为实现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颁布了修订后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
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
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2019 年 1 月 14 日,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根据上述会计准
则的修订要求,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并自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报
告的披露。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的具体内容:
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准则,公司本次会计政策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金融资产的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变更前,公司按照持有
金融资产的意图和目的不同,将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
款”、“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
变更后,公司将以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的判断
依据,将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
其中,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公司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
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
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2、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计提发生改变:变更前公司对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
理采用的是“已发生损失法”,即只有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发生损失时,才对
相关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变更后公司将对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采用“预期损
失法”,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
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拓宽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公司的风险
管理活动。
此外,在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等方面做了调整和完善,金
融工具披露要求也相应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比较财务报表列报
的信息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须调整。首日执行新准则和转准则的差异、调整计入
2019 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并于 2019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起按新金融工
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 2018 年末可比数。因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
预计将对公司 2019 年起财务报告产生一定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将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议议案后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
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对公司
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程
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均同意本次变更。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