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电: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2021-06-10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
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上级
监管部门下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正式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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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
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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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
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 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 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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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
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五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
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
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公司应当及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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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分公司负责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
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七条 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
或他人谋利。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
之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消
息。
第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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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的,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原《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制度》同时废止。
附:1.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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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公司简称:郑州煤电 证券代码:600121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报送日期
完整交易进程备忘录
自然人
姓名/
所在单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法人名 知情人 职务/ 证件 证件 知情 亲属关
知情人类型 位/部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登记人 登记时间 备注
称/政 身份 岗位 类型 号码 日期 系名称
门 地点 方式 阶段
府部门
名称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所处阶段(注) 筹划决策方式 时间 地点 商议或决议内容 参与机构和人员
注:如商议论证方案、接洽谈判、形成意向、作出决议、签署协议或其他意向性文件等
声明与承诺:作为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我们已经完全知悉,我们对该重
大事项所涉及的所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我们承诺如下:在该重大事项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不泄露任何
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如有违反,愿意承担有关责任。
参与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