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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郑州煤电: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1-09-30  

                        证券代码:600121      证券简称:郑州煤电     公告编号:临 2021-033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9 月 29 日,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

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8 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煤电或上市公司)自

查,截至 2020 年末,郑州煤电控股股东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 6.38 亿元。截至 2021 年 4

月 25 日,前述占用资金已清偿。上述资金占用事项,郑州煤电未履

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相关

规定。

    郑州煤电时任董事长于泽阳,时任董事、总经理张海洋,时任副

总会计师余鑫,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晓燕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

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

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煤电及于泽阳、张海洋、余鑫、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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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

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规意识,完善公

司内部控制机制,杜绝此类问题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

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收到上述函件后高度重视,已及时启动整改工作,并将认真

反思、吸取教训,完善内控制度,切实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督促相关

人员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规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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