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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健米业:金健米业关于诉讼进展暨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2022-05-07  

                        证券代码:600127        证券简称:金健米业       编号:临 2022-24 号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各方达成和解,撤销起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原告。
     涉案的金额: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将获得沅江市旭泰米业有限公司无
偿转让的三个商标及和解金额 20,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和解及撤诉事项不会对
公司日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与湖南
友益佳粮油有限公司(沅江市旭泰米业有限公司经销商,以下简称“被
告一”)、沅江市旭泰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就不正
当竞争行为纠纷一案达成和解,公司决定撤销起诉,并于2022年5月6
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
民初10690号之一。现将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就湖
南友益佳粮油有限公司、沅江市旭泰米业有限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
为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并收到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湘0103民初
10690号。
    公司向法院提出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
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8项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年11月4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

                                   1
《金健米业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37号)。

    二、本次诉讼进展暨签订和解协议情况
    在本案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经各方友好协商,公司与湖南友益佳
粮油有限公司、沅江市旭泰米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于2022年4月
29日与沅江市旭泰米业有限公司签署了《和解协议》(注:湖南友益
佳粮油有限公司是沅江市旭泰米业有限公司的经销商,故适用《和解
协议》中涉及沅江市旭泰米业有限公司经销商的部分相关条款)。签
订的《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沅江市旭泰米业有限公司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自愿无偿将第30类第24053868号
“      ”商标、第22228096号“      ”商标、第22227910号“    ”
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转让给甲方,前述商标转让过程中乙
方不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撤回申请。如转让申请过程中国家知识
产权局下发相关补正通知,乙方应尽力配合直至前述商标成功转让给
甲方。另外,在转让过程中除乙方以外的原因,不能成功转让的,乙
方概不负责。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自愿撤回第60562843号
“        ”商标注册申请,如该商标已经注册成功则乙方自愿注销该
商标。乙方在未来的经营过程中不得再申请注册与前述商标相同或相
近似的商标。
    2、双方确认:乙方向甲方支付和解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整,甲、乙双方在撤诉和和解款的事件上,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同时进行(由甲方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就该案[(2021)湘0103
民初10690号]提出撤诉申请)。如有任何一方有异议,此合同自动作
废。
    3、乙方于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作出撤诉裁定之日起不得再印刷带
有“        ”、“      ”图案的大米包装。基于乙方目前尚有带有
“       ”、“     ”图案的大米包装袋库存,甲方对于乙方库存包
装给予乙方一定的过渡期,乙方最迟在2023年2月28日前将库存包装
生产使用完毕。自2023年2月28日起乙方不得再生产、销售带有
“       ”、“     ”图案包装的大米(以大米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为
准),否则甲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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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避免疑义,乙方经销商在过渡期届满后销售乙方在2023年2月
28日之前生产的带有上述图案包装的大米,不属于乙方违约,甲方亦
不得追究乙方和乙方的经销商及关联方相应责任。
    4、乙方履行完和解款支付义务后,甲方/甲方关联方、乙方就
(2021)湘0103民初10690号案所涉事项再无任何争议,甲方/甲方关
联方不得向乙方/乙方关联方主张任何民事、行政或其他责任,但乙
方需积极配合完成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事宜并提供相应的盖章材料。
    5、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商标转让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产生的
官费以及代理费由甲方承担。
    6、本协议签订之前,双方因处理纠纷事宜所产生的全部相关费
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三、诉讼裁定情况
    2022年5月6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的《民事
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10690号之一,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530元,减
半收取15,265元,由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公告日,沅江市旭泰米业有限公司无偿将第30类第24053868
号“       ”商标、第22228096号“         ”商标、第22227910号“       ”
商标转让给公司和撤回第60562843号“             ”商标注册的手续正在
办理中,公司将会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诉讼和解及撤诉事项预计将增加公司2022年度损益20,000
元(未考虑所得税影响),具体的会计处理和最终对公司2022年度损
益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风险。


       特此公告。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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