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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弘业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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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Dajie, Nanjing,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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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
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予以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确认及承诺,公司提交给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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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
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
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
集。2020年7月1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决议,提议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2020年7月18日,公司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董事
会决议及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上予以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
年8月3日14时00分在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12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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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其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
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信息数据等
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包括委托他人
出席的股东)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3,820,6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5.862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他人出席的股东)共计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根据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统计结果及公司确认,通过
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63,820,611股,约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62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代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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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分别于2020年6月
 20日及2020年7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予以公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内容
 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
 东均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公司及本所
 律师对统计结果进行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监事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周洪溶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63,748,47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869%;反对72,14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131%;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72,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关于核销相关资产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63,748,47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869%;反对72,14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131%;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他人出席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为有
效。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表决事项获有效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
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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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秋子 律师




负 责 人:
        马国强 律师                              祝      静   律师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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