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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弘业股份: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1-04  

                        证券代码:600128             证券简称:弘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1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 年 12 月 31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12 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0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5,760,03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                                                             6.3865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马宏伟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
票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6 人,出席 4 人,董事周洪溶女士、独立董事王廷信先生因公
             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2 人,监事曹金其先生、蒋海英女士、黄林涛先生
             因公未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姜琳先生出席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3,192,311        20.2557      12,567,721        79.7443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延长避免同           3,192,311      20.2557      12,567,721         79.7443                  0          0.0000
       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关联股东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爱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律师:刘向明、张秋子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