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高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2019-04-1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497
号批复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高新”或“公司”)
非公开发行 91,521,737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20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41,999,980.4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819,483,981.06 元。东湖高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
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
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项目的保荐机构,履行项目后续持续督导职能,现对 2018 年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总结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东湖高新
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序号 事项 持续督导情况
光大证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根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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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
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光大证券已经与公司签订保荐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2 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间的权利义务。
证券交易所备案。
光大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
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3 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且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于2018年10月对公司进行了现场
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经核查,公司在2018年度未出现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4 违法违规事项需保荐机构公开发
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
表声明的情形。
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无违法违
5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 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
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的情况。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无违法违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6 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的情况。
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光大证券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
7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的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光 大 证 券 对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的 设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
8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的规范运行。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体系进行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公司信息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披露制度完备,公司向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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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详见
“二、保荐机构对信息披露的审
阅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信息披露的
10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
审阅情况”。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信息披露的
11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审阅情况”。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
12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应
13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承诺的事项发生。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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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 况。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15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
况。
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形。
光大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16 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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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 生该等情况。
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规要求及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协议的约定取得和检查募集资
18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 金专户资料。2018年度,公司按照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
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
求。
二、保荐机构对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东湖高新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
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主要审查方面包括: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
及格式,审阅公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确定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合法法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
是否符合规定,提案与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经核查,东湖高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
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
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3、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4、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求刑
事责任;
6、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7、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