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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湖高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4-1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或“本保荐
机构”)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公司”、
“上市公司”或“发行人”)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
期限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东湖高新已于 2019 年 4 月 8 日披露 2018 年年度报
告。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东湖高新
作保荐总结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
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程刚、王理
                          程刚 13601608650
联系电话
                          王理 13917533223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名称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及证券代码        东湖高新 600133
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注册资本                  725,779,521
注册地址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
主要办公地址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
法定代表人                杨涛
联系人                    段静
邮政编码                  430074
电话                      027-87172038
传真                      027-87172038
互联网网址                www.elht.com
电子邮箱                  dhgx@public.wh.hb.cn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97 号)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1,521,737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
每股人民币 9.2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841,999,980.40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相关的
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22,515,999.34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19,483,981.06 元。
上述资金已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到位,并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众环验字(2017)010159 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上市公
司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
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
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
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
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
人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根据相关规定
出具持续督导报告或意见,具体督导工作如下:
    1、督导发行人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规范运作,持续关注发行人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诺。
    3、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6、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
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
机制;
    7、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募投项目进
展,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督导发行人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8、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
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工作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东湖高新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工作,并按法律法规的要求,
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
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
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
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与保荐代表人进行及时沟通;
并按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披露;有效协调公司各部门配合保荐机
构的工作,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
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
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要
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东湖高新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重大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东湖高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保荐机构将继续对东湖高新的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经核查,东湖高新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