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金发科技关于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3-04-05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7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系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控股子公
司。
本次担保金额:最高余额人民币 5 亿元,包含编号为(221005)浙商银
高保字(2022)第 00010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
尚未结清的债务本金及其利息,实际新增担保金额人民币 2 亿元。
截至 2023 年 4 月 4 日,金发科技已实际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44.52 亿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近日,金发科技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
或“债权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21005)浙商银高保字(2023)
第 00002 号),金发科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3 年 3 月 17 日至 2024 年 3 月 16
日止,在人民币 5 亿元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与辽宁金发签订的一系列债权债务
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辽宁金发的债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
保证。辽宁金发的其他股东未按认缴出资比例向辽宁金发提供担保,本次担保无
反担保。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披露《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辽宁金发科技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2),该公告中的《最高额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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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221005)浙商银高保字(2022)第 00010 号)所担保的主合同
项下尚未结清的债务本金及其利息自本次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也由本次担保合
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此,本次实际新增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 亿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审批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及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
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为辽宁金发预计
担保额度 31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4 月 26 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拟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2022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临时)会议及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辽宁
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金发科技拟为子公司辽宁金发“年产 60
万吨 ABS 及其配套装置项目”融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 40 亿元。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12 月 15 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为辽
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
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
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前,公司对辽宁金发的担保余额为 44.52
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辽宁金发担保余额为 46.52 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24.48 亿元,其中,经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24.44 亿
元,经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0.04 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拾伍亿捌仟叁佰零捌万陆仟玖佰陆拾叁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MA106PLY18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0 年 1 月 20 日
法定代表人:刘团结
营业期限:自 2020 年 1 月 20 日至 2050 年 1 月 19 日
注册地址: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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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塑料制
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塑料制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工程塑料
及合成树脂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辽宁金发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认缴金额(元)
1 盘锦金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44.0992% 2,903,086,963
2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8.5580% 1,880,000,000
3 辽宁宝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2.7857% 1,500,000,000
4 盘锦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5571% 300,000,000
合计 / 100% 6,583,086,963
注:盘锦金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原名为“盘锦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为金发科技控股
子公司。
(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1、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度
总资产(元) 净资产(元) 营业收入(元) 净利润(元)
8,938,260,912.90 3,443,318,008.76 - -15,018,645.38
2022 年 9 月 30 日 2022 年 1-9 月
总资产(元) 净资产(元) 营业收入(元) 净利润(元)
12,022,234,798.27 5,220,889,643.38 123,168,280.92 -36,828,365.38
注:2021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 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负债情况(未经审计)
总负债(元) 流动负债总额(元) 银行贷款总额(元) 资产负债率
6,801,345,154.89 6,801,345,154.89 - 56.57%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金发科技与浙商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21005)浙
商银高保字(2023)第 00002 号),为辽宁金发(即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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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
债务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3 年 3 月 17 日至 2024 年 3 月 16 日止(包
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 5 亿元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
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
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
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以及债权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为债务人办理的应收款转让(带回购)业务、应收
款保兑业务以及因履行保兑义务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
权,不论上述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上述期间仅指债务发生时间。应收款保兑业务的债务发生时间指债权人确认
保兑的时间,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的债务发生时间指债权人在商票上签章并记
载的保证日期,上述业务的垫款或因此形成的借款系债权人履行保兑/保证义务
而发生,因此垫款/借款时间不受本条上述约定期限的限制。外币业务,按业务
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
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债务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贷资
金、银行信用。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主合同的借款凭证或
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贷款和提供其他银行信
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保证人对原
币种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三)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四)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五) 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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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
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
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
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
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六)其他事项
除上述第(二)条约定外,由(221005)浙商银高保字(2022)第 00010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编号为(20983000)浙商银国网签字(20220606)
第 000002 号主合同项下尚未结清的债务本金 63 万美元及其利息自本合同生效之
日起,也由本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人同意将债务人依据编号为(33100000)浙商沈分数凭字(2022)第
00003 号的《数字信用凭证融资业务三方合作协议》而开立的合计 140 笔数字信
用凭证业务所形成的合计人民币 129,819,113.49 元的未结清债务也全部纳入本次
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畴,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
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
股子公司,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
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另外,鉴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有充分的控制权,基于业务实际操作
便利,同时考虑到少数股东无明显提供担保的必然性,因此本次担保由公司提供
超比例担保,少数股东没有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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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具备偿债能力,经营活动亦在公司控制范
围内。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生产建设和经营需要,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
财务风险,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以上担保授权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也就
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3 年 4 月 4 日,金发科技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89.31
亿元,占 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 59.59%,均系金发科
技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向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主体提供担保,不存
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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