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东: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5-07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00 九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长春一东离合
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春一东离
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于淑贤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0 年5 月7 日上午9 时在公司本部二楼会议室召开的本次股
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和资料并进行了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2009 年度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表决程序
等事项发表如下见证意见: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 年4 月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长春一东离合器股
份有限公司召开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2
告”)。此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内容、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并说明了有权出
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
的权利。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4 人,
所代表的股份为8566669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53%。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公告中列明的议案逐项
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3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
效力。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于淑贤
二O 一O 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