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东: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10-15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O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于淑贤律师出席公司
于2010 年10 月15 日上午9 时在公司本部三楼会议室以现
场方式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验证。在此基础
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
发表如下见证意见: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 年9 月28 日在《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劵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登了《长春一东
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2
告》(以下简称 “公告”)。此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
的登记办法,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
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4
人,所代表的股份为85,666,9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53%。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
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
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3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
同等效力。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于淑贤
二O一O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