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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3-31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
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
司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1 号中国船舶大厦 25 层会议室召
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
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
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所提供的文件
和有关资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相关文件等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
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该
等文件和有关资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且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1/5
以及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1 年 3 月 12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3 月 13 日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中国
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含事先认可)》。《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
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
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公司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3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 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1 号中国船舶大厦 25 层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
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行使了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包括:

                                      2/5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706,395,232 股(不含议案 1 相关的关联股东所持有的需回避表决的股份),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议案 1 相关的关联股东所持有的需回避表决的股份)
的 31.8548%,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1 年 3 月 25 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 公司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其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以下的一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议案 1.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拟向中国船舶工业集
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预案》


    上述议案非特别决议议案,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不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分别进行了监票、点票、计票。
公司董事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

                                    3/5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
表决权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及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字。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5
                                                                        J:~iPiiII ffi *Ii Iii 1!!!2*lli88~iti~*JW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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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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