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机电: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4-29
关于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陈鹏、范骏祺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14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
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
准确的。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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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
等事项, 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下
午 14 点在上海市漕溪路 222 号航天大厦南楼 7 楼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28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28 日的 9:15
至 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有关会议公告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
及相关验证文件,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4 人, 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68,286,05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7.4575%。
基于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33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9,078,6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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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 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所有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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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为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而
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并无任何副本。
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俞卫锋 律师
经办律师
陈 鹏 律师
范骏祺 律师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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