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2-04-27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2 号),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维科技术”、“公司”、“上市公司”、“发行人”)非公开发行 114,192,495 股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6.1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99,999,994.35 元,扣除各项新股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9,750,756.15 元。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保荐
机构”)担任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1 年 7 月 24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在 2021 年 7 月 24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
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日
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将 2021 年度
持续督导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1 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订相关协议,该
2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利义务。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3 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工作。
1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未发生相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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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况。
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未发生相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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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况。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6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切实履行其所做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出的各项承诺。
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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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则、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上市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8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度、规则。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上市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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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文件 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人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中国证监会、本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
10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 5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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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始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市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
处分的情况如下:2021 年 10 月 21 日,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出
具的《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予以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监管关注的函》(甬证监函〔2021〕161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号);2021 年 10 月 25 日,上市公司收到
11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维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何承命、杨东文、
施予以纠正。
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20 号);2022 年 1 月 26 日,上
市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
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保荐机构已督促
上市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
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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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交易所报告。
保荐人应当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
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
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13 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
况。
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
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14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
况。
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
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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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15 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并按规定进行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
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一)存
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
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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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 况。
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
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
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
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内,中天国富证券对维科技
术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
17 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持续关注,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具体情况如下:2021 年 8 月 4 日,保荐
机构出具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及《中
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维科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
资的核查意见》,2021 年 9 月 23 日,保
荐机构出具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
18 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的情况。
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通过
开设募集资金定期存款账户开具银行承
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核
查意见》《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维
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
见》及《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维科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已使用银行承兑汇
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到期后以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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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中天国富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
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和本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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