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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发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3月)2010-03-29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坚持信息披露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
关于内幕信息管理的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上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或
者其他法定媒体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及其财务报告;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九)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二)公司拟回购股份、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公司营业用主要
资产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五)公司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发生变动;
(十九)公司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及其
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
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有关人员;
(六)其他因工作原因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七)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在公开发布前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
进行审核或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发布。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对外公布事宜。
第七条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
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
第八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信息。公司财
务部门向主要股东定期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根据
本制度管理相关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
第九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
泄露该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
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
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或姓
名、单位代码或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证券账户、获取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备案并存档于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董事会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分类记录备查。内幕信息知
情人由于职务调整、辞职、终止合作及股权关系变动等原因导致不应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管理的,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存档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
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
任何方式泄漏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十九条 对违规披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及时自查并做出处罚决定,
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厦门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
移交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
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
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厦门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根据要求需公告的,公司应当及时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等相抵触时,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