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阳安: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2018-12-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18019-07 号
致: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华创阳安”)委托,指派范朝霞律师、陈旻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
办律师”)参加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创
阳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本所及本所经
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
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8 年 11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于《中国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
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
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4 日 14 点 00 分,会议地点为北京市
西城区锦什坊街 26 号恒奥中心 C 座 3A 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陶永泽先生主持
会议。本所经办律师已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计 24 人,代表股份 1,441,775,31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已回购的 22,343,293
股股份,下同)的 83.9602%。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 20 人,代
表股份 1,280,414,505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74.5635%。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证明资料,经查验,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结果,参加网络投
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为 4 人,代表股份 161,360,807 股,占本公司
总股本的 9.3967%;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经查验,其他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经办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5,838,7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997%;
反对 335,936,5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003%;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534,616,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3.4978%;反对 37,178,9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50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由选举的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以及本所经办律师进行监
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
未对现场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监票人和计票人的身份以及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仅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