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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创阳安: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4-10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0年4月28日实施,2012年4月第一次修订,2018年6月第二次修订,2021年
                           4月第三次修订)




                             2021年4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 2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 4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 5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 8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 9
第七章         责任追究 .................................................................................................... 10
第八章         附 则 ........................................................................................................ 10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12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13
附件三:承诺.............................................................................................................. 14
附件四:关于履行保密义务、禁止内幕交易的告知书.......................................... 15
附件五: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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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创阳安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
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
息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
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重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工
作,加强对各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教育、管理,防范内幕
交易。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刊物《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正
式对外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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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回购、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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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
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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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对内幕信息事项
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
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分别记录。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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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
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内幕信息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 方式在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
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
上交所报送。公司如发生第十五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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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
母。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
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 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
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
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
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交所“公司
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在首次报送
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
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
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需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执行。上述各部门及 分、子公司的负
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在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时应及时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在重大事项尚未进行公开披露
前,不得对外泄露信息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
备案,并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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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需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过发送禁止内幕
信息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
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
它有关信息。
   (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进行汇总,并做好档案的保管工作。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需要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备案的,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可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
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
至最终公告日),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非公开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可
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
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若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中国证监
会或上交所认定的异动情况,且在此期间公司发生内幕信息事项的,公司将对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在公司股票异动期间的交易情况
进行监控,并将监控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报备。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
询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
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七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应于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8 / 16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应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
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三十条        公司各业务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应对内幕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负有向公司及董事会报告、配合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的
职责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按规定须向外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提供之前,公司通过与
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告知对方有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规责任追究等事项,并要求其提供知晓公司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名单。对于没有合理理由而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应予以
拒绝。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
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
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 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
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报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后,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
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
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
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
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三十四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
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
专用的办公设备。
   第三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
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进行定期报告编制以及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

                                   9 / 16
研究、策划、决策及报送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
   第三十七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和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
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
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其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
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
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
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依据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
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职查办、
开除等处分,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四十四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
司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警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
的,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
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
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10 / 16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8日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三:承诺
附件四:关于履行保密义务、禁止内幕交易的告知书
附件五: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11 / 16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注1)
               证券简称:华创阳安                                                                                 证券代码:600155
内幕信息事项
      自然人
知情 姓名/法 知情                                           知情日                 知悉内                   登记时
人类 人名称/ 人身 所在单位/ 职务/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期
                                                                   亲属关
                                                                          知悉内幕 幕信息 内幕信息所
                                                                                                     登记人
                                                                                                              间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型(注 政府部 份(注  部门    岗位 (注 4)                   (YYYY-        信息地点 方式 处阶段(注 6)        (YYYY- (YYYY-MM-DD) (注 7)    备注
                                                                   系名称
  2)           3)                                           MM-DD)                   (注 5)                 MM-DD)
      门名称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为自然人的,本人及本人所属单位的信息均按上述表中的要求填写,另外还应填写本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信息。
   注 3:知情人身份即填写法人单位、政府部门或自然人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中介机构、交易对手方等等。
   注 4:证件类型包括自然人境内省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境外身份证等;单位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件等。
   注 5: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6: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7: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12 / 16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华创阳安                  公司代码:600155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筹划/决策重大事
  项会议的名称



筹划/决策重大事
  项会议的时间


筹划/决策重大事
  项会议的地点



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




重大事项筹划决
    策方式




 重大事项内容




重大事项涉及人
    员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13 / 16
附件三:承诺

                                  承         诺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诺:公司本次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通报了有关法
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相关规定。
    特此承诺!


    董事会秘书签字:


    董事长签字: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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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四:关于履行保密义务、禁止内幕交易的告知书

               关于履行保密义务、禁止内幕交易的告知书

                           :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该发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2、《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 号)第
四条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规定:“在内幕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履行保密义务、禁止内幕交易重要提示
    本公司此次向贵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数据涉及本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贵单位及贵
单位能够知悉本公司本次报送信息的相关人员视为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本公司特向贵单
位及相关人员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贵单位以及使用本公司报送材料的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
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
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
得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
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
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
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
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进行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积极配合和协助。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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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五: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因工作原因,本人(本单位)于       年     月   日知悉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
项信息:                                    。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相关规定,上述信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本人(本单位)作为内幕
信息知情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本单位)已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
    二、本人(本单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保证严格控制所获悉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知
情人范围,绝不泄露内幕信息。
    三、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本人(本单位)不从事内幕交易谋取私利,不买卖华创阳
安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华创阳安股票。
    四、因主观或者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的,本人(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
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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