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八届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 浙江巨化股份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过 我们认真审核,同意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八届十二 次会议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胡俞越 周国良 张子学 刘 力 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1 年 5 月 31 日 第 1 页 共 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