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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坛生物: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600161             证券简称:天坛生物                编号:2019-017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七届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2019〕10 号)相关内容,对《公司章程》作出修订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
 1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购其股份的。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公司股份的活动。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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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式;                                     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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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会议决议。
3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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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决定的其他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5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2
    会的地点为: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会的地点为: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         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具体参加方式和股东身份的确认方式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由召集人视具体情况公告。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6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 1/2。                           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
    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7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实际需要下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设审计委员会、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 的事项;
    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专业委员会。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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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第(十七)项需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战
                                           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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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理人员。                            人员。

       上述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七届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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