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坛生物: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600161 证券简称:天坛生物 编号:2019-017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七届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2019〕10 号)相关内容,对《公司章程》作出修订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
1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购其股份的。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公司股份的活动。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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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式; 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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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会议决议。
3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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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决定的其他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5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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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地点为: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会的地点为: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 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具体参加方式和股东身份的确认方式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由召集人视具体情况公告。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6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 1/2。 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
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7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实际需要下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设审计委员会、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 的事项;
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专业委员会。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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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十七)项需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战
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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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理人员。 人员。
上述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七届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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